普陀资深刑事犯罪律师(普陀区最好的律师是谁)

时间:2023-04-11 23:01:59来源:法律常识

普陀资深刑事犯罪律师(普陀区最好的律师是谁)

撰文 | 蔡迩一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从最高检方面获悉,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案一直备受外界关注。

7月3日,多家媒体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具体为王振华,今年57岁。



当日晚间,上海警方通报确认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



警情通报显示:

  • 上海普陀警方于6月30日22时许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城控股方面当晚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选举董事兼总裁王晓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据悉,王晓松系王振华之子。

随着事件进一步发酵,多家主流央媒相继就该事件发表评论,批驳猥亵女童事件。

人民日报3日发表微评“三问涉嫌猥亵女童事件”。

评论称,嫌犯王某某已被刑拘,仍有太多问号需拉直。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案件尚在调查,真相不会流浪太久。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



7月5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开信,称7月3日“是一场风暴”。

“社会公义,是人类能够共生发展的底线。任何人触犯了它,都必须受到惩罚。我们和社会公众一样,认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就在7月8日,上海市政协撤销王振华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

在王振华被批捕的今天,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了情况通报,通报中提及,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警方将坚决一查到底,全面查清案情。广大群众如有相关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提供。



如今,案件正按照司法程序一步步向前推进。

说完案情,来解读一下疑问。

其一,检方的消息称,王振华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的。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政知君,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主要有四个区别:

  • 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性;后行为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男性或者女性
  • 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与被奸淫对象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仅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畸形的性欲
  • 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的方式因无发生性关系的要求,所以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 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及已满14周岁的妇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也可以是男性儿童

他说,如果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于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王振华最终被法律判处是猥亵儿童罪,最多判几年?

北京殿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晓说,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最高量刑10年,猥亵儿童罪最高量刑5年;如果有恶劣情节比如说奸淫/猥亵多人或者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强奸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最高可以达到死刑,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此前《中国经营报》披露,王振华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这是否会影响案件?

刘东晓说,首先,针对上海地产大亨身份,不仅《宪法》层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也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次,加拿大永久居民并非加入加拿大国籍,仍属于我国公民,应受我国法律管辖;退一万步讲,即使该当事人不属于我国公民,根据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仍然应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身份不会影响其定罪。”

其三,如果确实有新的线索,发现王振华还涉嫌猥亵其他人或者其他罪名,将会怎么处理?

韩骁说,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确实有新的线索,发现王振华还涉嫌猥亵其他人或者其他罪名,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计算王振华的侦查羁押期限,对于新旧罪行进行并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王振华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如果发现王振华新的罪行或者新的同案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如果发现原认定的王振华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资料 | 人民网 中国经营报 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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