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00:22:37来源:法律常识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秀慧,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阮逸嫔,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秀慧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萍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1、被告人叶秀慧到庭参加诉讼。平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阮逸嫔出庭为叶秀慧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叶秀慧嫁入平潭县流水镇后与被害人刘某1结识,而后双方交往密切成为好友。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叶秀慧虚构自己与他人在泉州、厦门合股做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稳定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项目、解除被冻结资金需要疏通关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骗取刘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470476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叶秀慧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现已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专项审计报告、短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赌博网站账户信息、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秀慧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被害人刘某1要求被告人叶秀慧将诈骗的钱款退还给她,并要求查清赃款去向。
被告人叶秀慧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阮逸嫔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叶秀慧嫁入平潭县流水镇后与被害人刘某1结识,之后二人交往密切成为好友。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叶秀慧虚构自己与他人在泉州、厦门合股做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稳定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项目、疏通解除被冻结资金的关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骗取刘某1钱款共计4704760元。叶秀慧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现已挥霍一空。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叶秀慧在泉州市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于2018年9月2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长乐籍女子叶秀慧嫁到她娘家平潭县流水镇西楼村的同村人周火斌,后她们以姐妹相处。2016年10月31日,叶秀慧称其姐夫在泉州晋江做项目很赚钱,叫她投5万元,于是她就汇了5万元,同年11月1日至4日期间叶秀慧陆续转了共计1万元说是投资回报。11月5日,叫她继续投资20万元,后叶秀慧转了1.5万元给她作为回报,一个月后又转给她6万元。之后陆续增资,分别于11月20日20万元、12月2日40万元、12月3日20万元;2016年12月8日,叶秀慧说其在项目当地要租房子、买车需要钱,又叫她转了25万元。2017年1月4日,叶秀慧跟她说这个项目的其中一个股东要退股,剩下4个股东每人增资20万元,1月8日又增资25万元;2017年2月7日,又有一个股东要退股,每个股东又得增资41.7万元,2月18日、2月21日、3月4日、3月11日叶秀慧分别又以增资的名义让她转了20万元、50万元、40万元、40万元,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她共汇了336.7万元给叶秀慧,期间叶秀慧给她转了55万元回报款。接着叶秀慧跟她说泉州的项目即将完成了,到5月3日会把她的本金及回报款全部汇到她的账户上。2017年3月27日,叶秀慧跟她说厦门的项目又要投资,她又给其转了80万元,4月1日转了40万元,4月10日转了40万元,4月23日、24日又共转了80万元,4月26日至5月1日,叶秀慧跟她说项目进入最后结算阶段,让她再转65万元。叶秀慧告知5月3日所有结算款会打到她账户,当日她去查账,发现账户没钱就联系叶秀慧,对方称项目出问题钱被冻结,需要钱才能解冻,她分别于5月10日转账3万元、5月11日转账4万元、5月16日转账2.8万元。后她联系不上对方,两天后叶秀慧自称被抓,并告知她所汇借款都被其拿去网络赌博了,之后她就再也联系不上叶秀慧。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5月份她共给叶秀慧转了651.5万元,除去其给她转的55万元,她大概给叶秀慧转了596万元。
2、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她认识叶秀慧(“叶子宏”),对方当时是以男人的身份跟她相处的,之后她们就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她的卡号为62×××09建设银行储蓄卡是她在认识叶秀慧之前就办的;还有一张卡号为62×××57的招商银行储蓄卡是她认识叶秀慧后办理的。这两张储蓄卡密码叶秀慧都知道,平时都是叶秀慧在使用的,包括之后叶秀慧用她的名字办理了好几张信用卡套现使用。她用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号码为159××××5128给叶秀慧使用,直到叶秀慧被抓了。她带着叶秀慧回老家去见她父母,还在武隆老家办了结婚酒席,2016年12月5日,叶秀慧转了30万元到她父亲刘某3的银行账户上作为聘礼,该款用于办酒席及其他费用花销。在跟叶秀慧相处中,她帮叶秀慧从亲戚那边借了很多钱至今未还,其中有她父亲4万元、她外公3万元、她母亲的表妹3万元、她姨2.6万元、她二伯2.6万元、她叔叔3万元、她表姐3万元、她堂姐2万元。在叶秀慧被抓了以后,叶秀慧以她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都处于欠款状态,其中建设银行欠款1万元、平安银行欠款1.5万元、中国银行欠款1万元、交通银行欠款8000元、工商银行欠款1万元;此外叶秀慧用其身份证办理的网上贷款也未归还,分别是:“国美易卡”1万元、“你我贷1万元、“我的I贷”0.3元。
3、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叶秀慧通过其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刘某1支付的款项金额合计5753960元,支付给受害人刘某1款项金额合计1049200元。
4、赌博网站“美亚娱乐”APP会员账号:“rm1595128”登录界面、账户信息、提现银行资料“招商银行账户:**凤卡号:6*×××57”(招商银行信息体现“福建泉州鲤城区”)、绑定手机号码:15*××××**28,证实该赌博网站显示的账户、电话号码等信息。
5、短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5月23日,叶秀慧与刘某1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叶秀慧农业银行6228480688649401173交易明细,与尾号6435农村信用社账户资金往来、与刘某1(9559980061556710715)往来、以及日常微信、支付宝等消费情况。叶秀慧农村信用社账户62×××25交易明细,与刘某1、刘某2、夏中元、范恒建、陆宇勤等多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由建设银行平潭片区分行协查提供夏中元、范恒建、刘某2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刘某2建设银行账户62×××09交易明细,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刘某1转账2万元、与叶秀慧尾号6425账户交易明细。
7、抓获经过、泉州市看守所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证实2018年9月19日下午5时20分许,被告人叶秀慧在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晶都国际B座1821室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8年9月19日被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于2018年9月20日11时30分提押出所。
8、户籍证明,证实叶秀慧身份信息。
9、被告人叶秀慧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秀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7047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秀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秀慧先行被羁押的1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秀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叶秀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476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朝芬
人民陪审员 杨秀凤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