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09:27:50来源:法律常识
通常人们以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刑事抗诉程序中的监督,殊不知,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检察机关也享有监督权力,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就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中少数直接与老百姓面对面的部门,在检察机关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职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层面穷尽救济后,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这是民事当事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途径。
首先,先向大家讲述两个案例,让大家对我们民事检察监督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认识:
案例1、我院办理的案件,苏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某与刘某母亲再婚后,经协商由苏某为刘某垫付购房款及装修款,但是后来双方只对购房款写下借条,对于装修款仅留下苏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苏某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该案经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欠条中的购房款,对于装修款部分未予以支持,作出判决后苏某因自身原因未在上诉期限内上诉,因苏某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5月9日又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苏某再审申请,后苏某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苏某的监督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因此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刚才这个案例是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下面这个案件是当事人申请监督后,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情形:
案例2、张某与唐某二人系夫妻,离婚前唐某与第三人王某进行投资理财,但是因投资失败唐某欠王某大笔款项,因唐某无法偿还欠款王某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并要求唐某妻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唐某、张某均应承担还款义务,张某表示自己对唐某的投资欠款完全不知情且其中律师授权委托书也并不是自己签署,因此张某申请再审,2019年2月再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后张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律师委托程序和案件送达流程存在问题,无权代理的律师代表张某发表辩论意见,该行为剥夺了张某的辩论权利,因此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再次审理。后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构成抗辩权剥夺;且唐某所负债务并未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经营),法院对本案予以改判,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通过以上两例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苏某、张某均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得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在法院层面穷尽救济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利器,因此在今后的生活中大家在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后,依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及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法院裁判类文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等均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监督范围之内。但需明确的是,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虽然涵盖了全部民事程序,不代表检察院的监督成为了一种泛化的监督,更不代表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了“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
第一、检察监督是针对具体事项的监督,这里的事项通常包括两个:一个是结果,一个是行为。
结果,系指法院对纠纷所做的结论性或阶段性意见,例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行为,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做出的举动、采取的措施,例如组成合议庭、采取强制措施等。
(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对于生效调解书的监督比较特殊:对于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调解书的前提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若调解书仅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则检察机关应向法院发出一般检察建议。)
第二、检察监督是针对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监督事项的监督。对结果类监督,需要该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我们申请监督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已经生效的;对行为类监督,需要该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且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
3.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检察院可选择适用监督方式,而不是以当事人申请方式为准。一类是再审检察建议;一类是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一类是提出抗诉。
4.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有什么前提?
答: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必须需要申请人在法院民事程序中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穷尽救济途径,且仍对事实问题、法律适用、程序问题不服。
5.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是否意味着必然作出监督决定?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开始对案件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受理通知书》不表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错误,也不代表检察机关将必然作出监督决定。
6.哪些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答:一是当事人。指与申请监督的生效裁判或申请监督的其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求对申请监督事项有再审或纠正的实体利益。
二是控告、举报人。指当事人以外的向检察院控告和举报法官违法行为或执行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监督事项无实体利益。
三是检察院。指检察院发现可以依职权监督的事项,即可以依职权提起检察监督程序。
7.检察院受理程序如何规定?需要交纳费用吗?
答:检察院控申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后,没有具体的受理时间要求,也没有立案环节,一旦确定受理,检察院控申部门会在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通知并将申请相关材料移交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具体办理,同时通知申请人。民事检察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检察监督申请时,控告申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但不排除询问了解。形式审查内容:一是是否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二是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三是申请主体是否合格;四是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8、申请人申请监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是监督申请书。
二是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附有证据清单。
上述材料原则上分别装订,便于检察院控申部门查看方便。
这里提醒一下大家,检察监督系以书面审查为主,不一定有检察官会见和听证的环节,监督申请书可能是申请人唯一表达观点的机会,《监督申请书》也当然是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因此申请检察院监督能否成功,书写与逻辑表达十分重要。
9、如何确定受理案件的检察院?
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10.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期限是多长?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存在中止审查情形的,中止审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1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但是这里要强调一下,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11.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如何处理案件?
检察院受理了当事人监督申请后,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会依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这两种情况,在节目开始我也向大家讲述了两个案例,这里也不多赘述了。
接下来再说下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后,另一类处理结果就是:
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经检察机关对于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那么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该院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