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1:1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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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最重要的是双方的忠诚与信任,这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但是我们在生活中却时常会听说明星、朋友乃至亲人出现出轨的情况。这种不忠诚的行为无疑破坏了夫妻双方的信任,更是直接危及婚姻的基础。那么当夫妻一方出现这种不忠行为,无过错一方以此为理由请求离婚,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出轨”并不明确属于上述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那么“出轨”是否构成上述法条第一款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或者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只要没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而现实中与婚外异性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基本上都是在与婚内配偶日常生活之余产生的,比如:和婚外异性视频裸聊、外出开房、外出旅游、为其租房甚至购房用于出轨等等…这些行为都不构成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的情况,也就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民法典》1079条中四种具体情形不能穷尽实践中的所有情况,需要通过兜底性条款,即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已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具有参考价值: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其中第8条提到的“通奸”即出轨的情形,但是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因出轨第一次起诉离婚也不属于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是因为出轨的证据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取证与证据固定难度更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关出轨的证据多为与婚外异性的聊天记录,给婚外异性特殊数字的转账记录、与婚外异性的开房记录、当事人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都不能直接有效证明出轨事实。而由于不正当性行为的秘密性和隐蔽性导致能够直接证明该行为发生的证据的获取难度极大。
在(2019)豫1122民初174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前提。原告提供了‘出轨后保证书’,该保证书系原告书写,被告签的名。原告还提供了被告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被告婚后出轨。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出轨后保证书是在原告的逼迫下签订的,因当时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害怕原告出事才签的字。被告和别人的聊天记录,纯粹属于网络游戏,不能证明被告出轨。被告此辩称符合日常生活常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婚后出轨,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就算被告曾在保证书中承认出轨,在经过庭审辩论进行否认后,法院还是没有认定被告有出轨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婚后出轨”为由否认被告出轨,所以出轨在诉讼中很难予以证明。
二是就算证明了出轨事实,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一般也不会因此判决离婚。正如上文所述,出轨不属于法定应当离婚的任何情形之一,且仅凭出轨这一单一事实,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2021)鄂0106民初145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柳某1于2021年4月8日与他人微信聊天行为不检点,有违夫妻之间忠实原则,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柳某1也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亦表示愿意做出努力,改善双方夫妻关系,万某应给予柳某1一个挽回婚姻的机会。且婚生子柳某2尚不满一周岁,更加需要和睦家庭和父母双方共同的关爱。综上,双方感情虽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今后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努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修复和改善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万某与被告柳某1离婚。”在(2020)豫1122民初1205号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婚前认识、了解时间较长,结婚前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虽庭审中被告认可曾经对原告施以家暴且有出轨的行为,但被告愿意改过自新并当庭作出保证,鉴于被告愿意悔改与挽回家庭、为给原、被告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即使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出轨,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
因为出轨不属于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除非在能够证明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离婚。但是从《民法典》以及其司法解释来看,防止轻率离婚是其立法初衷。所以笔者认为,婚姻一方仅以另一方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当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出轨为由起诉离婚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还是希望尽快逃离这段婚姻关系时,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民法典》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只要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的,大概率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所以当事人需要尽快分居并且保持持续分居并固定好有关分居的证据,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的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