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4:19:2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姗律师
【案情简介】
六龄童不幸夭亡
李大勇与余小妹夫妻俩的宝贝儿子才刚6岁,9月17日上午,小孩经过同村姚春霞家门口时,被从搅拌机上滚落的杉木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六龄童系头部遭钝性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据调查,惨祸是由于村民毛思富从采伐山将杉木背运至堆放地点途中,暂时搁置于事发处引起的,而毛思富背运杉木是受雇于老板包林森。李大勇夫妻俩与毛思富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毛思富家属先支付受害方丧葬费1万元,后续赔偿费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困难又痛失爱子的李大勇夫妻,向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请,中心受理之后指派何姗律师承办。
四证人欺心作伪
何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派出所了解事发经过,向县法院了解肇事者的家庭情况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从县公安局复印了询问笔录等。考虑到肇事者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受援人从肇事者处根本无法拿到相应的赔偿,何律师决定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入手,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以雇用老板包林森为被告诉至法院。
这本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侵权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没曾想在庭审中案情出现重大变化。被告包林森对此案最重要的事实予以否认,称其并未雇佣毛思富,并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四证人均称在事发的前一天,被告已明确通知所有受雇人员在事发当日停止背树。四名证人的证词对受害者家属维权极为不利。
再取证真相大白
对于这些“突然袭击”的证人证言,何律师依据调查掌握到的事实和材料据理力争:公安机关的笔录与四证人的证言不相符,且四证人中有三人是被告的雇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可采信。
第一次庭审后,何律师多次到事发地向目击者以及其他受雇人员进行调查。虽然调查取证非常艰难,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有部分人愿意说出事实真相并在事实说明上签字捺印。之后,何律师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事发当日肇事者系受雇于被告包林森的事实。
经过两次审理后,法庭认为两受援人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承担总损失的70%共计170062.04元。
【案件点评】
一根杉木的滚落给受援人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与此同时在是否说真话,是否敢于说真话以及赔偿等问题上也折射了人性的美和丑。在利益面前,道德有时会被扭曲,良心有时会被泯灭,由此给真相的还原带来难度。在对簿公堂之时,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何律师依据法律和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最终使案件获得了圆满的结果,还了受援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