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5:59:33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朱展雄(下称朱)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安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商住楼工程承包给建安公司,朱又与梁锦洪(下称梁)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商住楼为梁实际组织施工。梁在等待英德市住建部门检查时猝死,梁的妻子刘彩丽向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英德市人社局认定梁视同工伤死亡,建安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安公司不服向英德市政府申请复议,英德市政府撤销了英德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刘丽彩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历经清远市中院一审和广东省高院二审都败诉,两级法院都认为建安公司未与梁签订任何合同,建安公司不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梁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对其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亡,刘彩丽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清远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及英德市政府工伤复议决定,恢复英德市人社局梁视同工亡的认定。
二、总结最高法院的主要观点:一是建安公司与朱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明知朱与梁又签订了该工程施工合同,派人员参与工程管理,工人工资支付还经其管理人员账户等,虽未与梁签订任何合同,但形成事实上工程违法转包,梁实际是挂靠建安公司承包工程,建安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对应关系,工伤认定并非一定要以劳动关系认定或者劳动关系先行仲裁为前提,劳动主管机关具有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权力。三是包工头也是劳动者,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将包工头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与《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和宗旨相违。
三、我接触过工伤纠纷案件,了解到一些基层的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常将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绝对对应起来,甚至要求认定工伤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和困惑,实不足取。
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所作的判决释法析理透彻,应对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案件名称:最高法院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
付军刚
202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