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6:03:39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9月10日公司法学习笔记
第三人以承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
----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李哲律师整理
微信18730980905
【案例】
淮安龙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鑫盛公司将承接的某工程的A1、A2号楼和地下人防工程交由张永泉内部承包张永泉的对外身份是鑫盛公司在该项目的副经理。建设过程中,张永泉私刻了项目专用章,并用该印章与龙跃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龙跃公司按约将钢材送至项目工地。后因拖欠钢材款,龙跃公司诉至法院,以张永泉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为由,要求鑫盛公司支付货款。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支持龙跃公司的诉请,龙跃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龙跃公司称其在与张永泉洽谈钢材合同过程中,在工地现场看到了公示牌,确认张永泉为鑫盛公司项目负责人。龙跃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公示牌照片,但拍摄时间早于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故无法以此证明张永泉是鑫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仅凭张永泉的陈述也不足以认定其有权代表鑫盛公司。鑫盛公司与张永泉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对此,龙跃公司是知情的。本案购销合同上加盖的鑫盛公司印章系张永泉私刻,无证据证明得到鑫盛公司负责人员批准用于签订本案合同。因此,从合同签订情况看,鑫盛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第三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可将实际施工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备注: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仅用于整理学习。如侵犯您的权益,
请友好告知,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