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6:05:40来源:法律常识
“切实解决执行难”已被人民法院确立为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目标。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当事人不诚信,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执行是其中重要原因。本期我们通过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典型性分析,以兹为执行方面客户提供路径选择。
案例1:扬州某医院虚假诉讼案
2012年,王某华与陈某晴、丁某、陈某林共同投资在扬州市运河北路兴建甲医院。后王某华资金不足,便以甲医院作为担保,向刘某波借款3000多万,陆续投入到甲医院的建设中。2013年底,甲医院大楼初具规模时,王某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初,院长丁某也突然“人间蒸发”。刘某波眼看自己的3000多万将要血本无归,于是将王某华和甲医院共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甲医院偿还刘某波借款本息46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刘某波发现2014年至2015年,甲医院被众多债权人起诉,累计申报债权人14人,债权18笔,数额超过2亿元。甲医院仅剩下一栋空楼可被拍卖,却只拍得执行款6000多万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刘某波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怀疑其中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刘某波委托律师后,承办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分析,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广陵区及扬州市两级检察院调查发现其中有四起案件为虚假诉讼,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后向扬州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错误判决或调解书依法纠正,相关行为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波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案例2:原告张某云与被告朱某民、田某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原告张某云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龙法院)起诉称,原告在与被告田某芳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查封了田某芳名下的房屋一套。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告申请对查封的房屋评估拍卖,却被告知房产系轮候查封,第一顺位申请人是被告朱某民,该房产不具备拍卖条件,需中止执行。原告了解到朱某民与田某芳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云龙法院调解结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田某芳欠付朱某民20万元借款及利息。原告认为朱某民和田某芳之间系虚假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调解书。
云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云无证据证实朱某民和田某芳为躲避债务和法院的强制执行,相互串通,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云的诉讼请求。
张某云上诉后,二审徐州中院审理后,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朱某民与田某芳之间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完整、真实存在。朱某民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田某芳进行虚伪自认,二人系恶意串通,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最终,将案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判决撤销云龙法院一审判决及朱某忠与田某芳的民事调解书。原告张某云的合法债权得到了保护。
执行絮语
当前虚假诉讼行为有增多的趋势,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目的是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利用法院的执行行为转移财产,侵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
团队在经过对大量虚假诉讼、执行案例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针对虚假诉讼执行案件的四大方法。
一是执行程序解决法。即通过对涉嫌虚假诉讼证据材料的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次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及执行监督程序,争取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纠正。
二是检察监督法。当下,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力度,专门发布了系列指导案例。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可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促成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进而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力争通过检察监督环节纠正,即使不能得到纠正也可为后续处理奠定证据基础。
三是诉讼解决法。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推翻原审判决,使对方的执行行为丧失基础。
四是刑事责任法。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提升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力度。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的,可通过追究相关行为人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方法,最终釜底抽薪,依法维权。
执行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委托人要的是回款的实实在在结果,承办律师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素养,更需要锲而不舍、孜孜不倦、永不言弃的探索精神,就像永不疲倦的蚂蚁。同时要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