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1:29:40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孙某甲受贿案的案件起诉书。
【据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滕州市**医院院长,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滕州市**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7000元,并在煤炭供应与结算、药品采购与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1、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收受与滕州市**医院有煤炭供应业务的刘某某购物券、现金共计525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收受滕州市**医药责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某乙购物券、现金共计23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3、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收受滕州市**医药责任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购物券、现金共计215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孙某甲于2009年8月25日向滕州市纪委退交了所收受的受贿款,于2019年4月10日向滕州市监察委员会投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滕州新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