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3:31:43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堆放物塌落致害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孙萍 昝洁
案情简介:受援人赵某系天津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资公司)的农用化肥搬运工人。2010年3月3日上午,赵某在为某农资公司装车搬运化肥时,由于旁边的化肥垛倒塌将其砸伤。公司主管人员将其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2、3双侧横突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4、右下肺不张。赵某共住院26天,花费医药费38603.62元,其伤情经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赵某在伤情基本痊愈后找到某农资公司索赔,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事发时,赵某父亲已故,母亲88岁,其还有一十几岁的孩子,且赵某妻子系智力一级残疾,对于这样一个家庭,三万多元的医药费实在是无力负担,无奈之下,赵某走上了“打官司”的维权之路。
2010年5月,赵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农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后赵某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农资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宝坻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该诉求。
2010年8月5日,赵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某农资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0675.5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公司间系承揽关系,故驳回赵某诉请。赵某不服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5日,一中院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赵某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6月30日,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1年8月,赵某又以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2日,区人民法院裁定,赵某诉讼与2010年8月5日所诉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属重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不予受理。赵某不服,先后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高级人民法院下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时已是2012年6月30日,至此,该案已持续2年之久,但赵某仍未依法得到赔偿,他一直没有放弃,继续以各种方式向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2014年6月11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案进行再审,案件终有转机。此时,赵某已无力再聘请律师,后经残联转办,来到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核实情况后,当即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中心律师孙萍、昝洁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整理了受援人赵某手中持有的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阅了之前历次起诉、上诉、再审的案卷材料,并积极与该案主审法官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同时,考虑到赵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承办律师几次自行垫付费用代赵某邮寄案件相关材料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前,承办律师又多次会见受援人,耐心为其讲解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反复计算索赔金额,征得赵某认可后,确定了最适用的辩护方向,以期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就“一事不再理”原则发表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
此后,在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立案审理后,承办律师整理了大量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赵某的损失金额,并列明详细的证据清单,在庭审中,发表了卓有见地的代理意见,最终得到合议庭的认可
承办结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裁定:一、撤销此前一中院、宝坻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二、指令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1月26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对赵某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重新立案,后进行审理,最终裁定由某农资公司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641.14元。至此,赵某终于依法得到应有赔偿,漫长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本案中,受援人赵某家庭成员情况特殊,经济困难,在面对涉法问题多年无从解决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经承办律师努力,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本案最大亮点,是承办律师就“一事不再理”原则发表的代理意见被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进而将案件指令宝坻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