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23:51来源:法律常识
罪名 | 客观行为 | 主观心理 | 数额/情节 | 法定刑 |
赌博罪 | 聚众赌博: 通过组织行为,召集特定多人,以偶然因素赌输赢而得失财物。 如果人为操控输赢结果,数额较大的,属于诈骗行为。 | 除故意外,还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以区别于一般的棋牌娱乐等合法行为) | 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5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2年管制。并处罚金 |
以赌博为业: 反复多次参与赌博,数额较大。 | ||||
开设赌场罪 | 开设赌场: 通过设立赌博场所或网络空间,自动招揽不特定人参与赌博。 | 故意 | 设赌博机10台以上;在中小学附近设2台;设2台,容留未成年人赌博;违法所得累计5千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累20人以上;设赌博机被处罚后,2年内再设5台以上;因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刑罚后,5年内再设5台 | 5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2年管制。并处罚金 |
赌博机:台数、人数、赌资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前述6倍以上。 |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互联网等:抽头渔利累3万元以上;赌资累30万元以上;参赌人累120人以上;违法所得累3万元以上;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