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死亡2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认定的限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14 15:36:5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全责死亡2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夫妻间人身侵权责任认定的限定情形有哪些?)

司法实务处理中,因在婚姻家庭伦理和人身权利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时,不同的价值选择导致了相似案例出现了三种裁判观点。

否定观点,基于婚姻关系伦理性考量,认定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肯定观点,基于人身权利保护,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折中观点,因人身权利的保护必要,认定构成侵权,鉴于夫妻关系特殊性,酌定承担侵权责任。

否定观点和折中观点的两种裁判处理,不能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夫妻一方的合法人身权益,案件当事人可接受性明显不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低下。

一、案件分析

原告邓长发和李国华以往是夫妻关系,并且二人拥有一名婚生女儿邓某。邓某和案件被告人姜传峰,同属夫妻关系,并且,生有一子姜子鑫。

2017年5月5日,被告姜传峰驾驶家用轿车搭载妻子邓某和周小伟,其中妻子坐在副驾驶,而周小伟坐在后排,在行驶到某一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曹守柱)相撞,造成了妻子邓某抢救无效死亡同时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最终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两名驾驶人负同等责任,而搭乘人邓某和周小伟无任何责任。

二、审理结果

2017年7月24日,邓长发、李国华、姜传峰、姜子鑫共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曹守柱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了支持赔偿的民事判决。

随后,两名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理由向担负同等责任的另一方驾驶人姜传峰提出了损害赔偿主张。

龙江县人民法院对此认为,两辆车辆的驾驶人由于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引发搭乘人邓某死亡,两名原告作为邓某的父母有权要求共同侵权人姜传峰与曹守柱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而被告姜传峰与搭乘人邓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夫妻关系,被告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事故导致邓某死亡不仅仅影响了夫妻财产关系,同时给其父母原告带来了重大损害,为此两名原告对被告姜传峰提出侵权责任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诉请。

被告以主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不存在确切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由于交通事故引发邓某死亡,这属于夫妻双方一方当事人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配偶死亡,即便二人是夫妻关系,也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进行处理,要求驾驶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从婚姻伦理关系以及道德上进行考量,再加上受害人也是车辆运行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认定侵权但应当酌情判定其侵权责任。这一做法相对折中,看似在保护人身权和维护婚姻家庭伦理中找到了相对平衡点。

三、责任认定的限定情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了此类纠纷是否认定侵权的问题后,需要进一步梳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情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已经从法律上对交通事故给出了概念阐释。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给出了相关的界定,主要是指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由于意外或过错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的概念阐释中出现了过错和意外,实际上是进一步区分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侵权责任编从一般侵权规定认为过错是判定侵权责任的法定要件之一,这里的过错同时包括了故意和过失,在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都实现了统一。

刑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从整体上评价过失,是排除利用机动车实施故意犯罪,因法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下作为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事领域的责任追究并不会排斥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过失情形下,则可以酌定机动车驾驶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却不是承担责任的限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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