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8:36:52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儿童遭遇体罚、猥亵、绑架、性侵等事件频频发生,此类新闻报道更是屡见不鲜, 为避免更多类似事情的发生,第八届天津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评选出“天津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例”,希望这里的每一个真实案例都能成为孩子的“护身锦囊”,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平安快乐的开启人生!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程序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指派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尹立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一名16岁的男孩,在某职业中专读书。在该校男生宿舍内,张某某、魏某某因琐事与高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后陈某、方某进入宿舍,见双方打架,遂上前帮忙,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高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外伤致右侧鼻骨板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案件承办】
援助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立即联系了张某某的母亲,了解到张某某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母子俩生活非常不易,母亲文化程度比较低,靠打工养活自己和张某某,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教育儿子。后来,好不容易张某某考上中专,毕业后就可以找工作谋生了,母亲本以为从此不用再操心了,没想到自己的儿子竟涉嫌犯罪了,说着就伤心的哭了。
承办律师特别能理解母亲的心情,尤其这样的家庭更不易,一旦被起诉,母亲唯一的指望都没有了,家庭将陷入更加悲惨的境地。母亲含辛茹苦的把儿子养大,供儿子上学,快毕业了,满以为就要看到希望了,儿子快挣钱养家了,又面临着牢狱之灾。
承办律师多次与受援人张某某本人及其母亲沟通,让她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虽然张某某涉嫌犯罪了,但是社会并没有歧视他们。本案的一方面是证据和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张某某,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多次会见受援人和法定代理人,反复核对、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向办案的检察官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本案被害人高某某有过错,故意挑衅且先动手打人;
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年龄尚小,事情发生时,未满18周岁,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4、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自首、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本案因琐事引起,主观恶性小;
5、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建议检察院按照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效果,促使犯罪嫌疑人迷途知返,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作为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办案,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单亲以及监护人文化程度低等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受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学校也应当组织一些普法知识讲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治观。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未成年人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法律法规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于“红桥司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