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0:57:53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陶玉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工厂等从事体力劳动,安全事故多发,因此常会出现因受工伤而引发的纠纷。
近期,有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咨询:“我丈夫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前段时间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现在还在医院住院。但是,他是跟着一个包工头去的,没有和工地签合同,工地方面不认这个事情,现在带班的包工头也耍赖不肯赔偿,我该怎么办?”
对此,我们专程采访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葛伟超。
葛伟超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包括两重含义:第一是受伤,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日常工作的地点,而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工作原因是指因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伤害的原因。此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典型的工伤。
那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该如何维权呢?葛伟超解释说,一般来讲,发生事故后尽量不要私自处理,在脱离危险后第一时间进行报警或者拨打120叫救护车,这样可以将事故状况及伤情等事实证据通过第三方确认进行固定保存,这一步有利于后期工伤的认定。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之后,就可以按照具体程序来申报工伤。
“工伤申报一定要注意时限。”葛伟超说,发生工伤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用人单位愿意主动申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出1年期限,司法实践中一般就会视为工伤职工自己放弃了工伤赔偿的要求,不再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因此,申报工伤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像本案例中,如果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权时就会有一定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若劳动者能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出勤打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所以,案例中工伤职工可以提供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赔。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提起诉讼。另外,一定要保存好就诊的医疗资料,包含所有的医疗费票据、病例、化验单据、诊断证明等。这些材料一般可以在就诊医院复印,这是后期做伤残鉴定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一般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医疗机构救治仍存在残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再由所在单位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葛伟超说,对于高风险的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缴纳各类保险,分散自身经营风险,劳动者则需增强维权意识,进入单位工作时,应主动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相关纠纷或意外事件时因缺乏证据而使得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来源: 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