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2:09:16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A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股份)进行重组事宜。薛某为A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合肥酒店宴请薛某等人时,获知A股份和浙江B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A股份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A股份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A股份复牌,陈某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A股份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A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将该信息泄露给明某、石某,分别非法获利208万和21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某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海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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