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刑事有效辩护律师(瑶海区律师在线)

时间:2023-04-14 22:27:15来源:法律常识

瑶海刑事有效辩护律师(瑶海区律师在线)

方大胜等12名被告人受审瑶 言 摄

太平间,是生命的安息地。

在安徽合肥以方大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垄断殡葬业务,冒充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死者家属悲痛之际,把太平间变成挟尸要价、打打杀杀的生意场,扰乱医疗秩序,败坏医院名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安徽省合肥市打掉了这伙盘踞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院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是全国殡葬行业首个“黑社会”。

组织严密以商养黑

殡葬业因其特殊性,对外较为封闭,常人出于忌讳了解甚少,这为殡葬行业获取暴利提供了土壤,滋生出一系列行业乱象。1971年1月出生的方大胜是个文盲,他摸到了殡葬业暴利的“门道”,早在2010年便成立了博爱服务部,从擦尸体、穿寿衣、摆灵堂做起,搞起殡葬“一条龙”服务。2016年,方大胜成立方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方氏殡葬公司),笼络高理照、张有军等人,以打、砸、抢等暴力手段垄断安徽省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院区(以下简称新二院)的殡葬业务,攫取暴利。

方氏殡葬公司有方宏翠、高理照、张兴情、张有军、方业胜、方华、代本军等公司“业务骨干”。平常,老板方大胜专门负责配货、进货。方大胜的亲兄妹方宏翠、方华是公司股东,专门负责和死者家属谈业务,直接参与公司利润分成。方宏翠还兼公司出纳和会计。高理照专门负责监视、跟踪医院急诊室、重症室,他长期和新二院周边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具有一定势力,被方大胜重金请来“撑场子”,常常在方大胜的指使下打架闹事,每个月领取1.5万元固定工资。张兴情负责给死者穿寿衣、擦身体等与尸体有关的事情,还在公司里做饭,除有固定工资外,穿寿衣、擦身体等都拿提成。张有军、方业胜负责摆设灵堂等事,每做完一笔业务,就能拿1000元提成。张有军和方大胜是发小,也是他的“军师”,在垄断新二院殡葬业务中出谋划策、推波助澜。方大胜一旦与外界发生矛盾,就会指使高理照、张有军、代本军等人,带上一帮小弟去打、砸。方大胜每次都会给参与打架的小弟们“出场费”,少则1000元,多则3000元,还经常请他们去吃饭、洗浴。

为长期稳固住这些小弟,一旦有小弟因帮方大胜打架滋事被关进看守所,方大胜便会安排方宏翠为他们送衣服、被子和现金,花钱四处找关系疏通,请律师出庭辩护。小弟们走出监所,方大胜会亲自去为他们接风洗尘。

方大胜笼络住公司骨干成员和众多小弟后,轻松控制了新二院的殡葬业务。

挟尸要价攫取暴利

医院里的死亡分两种,一种是正常死亡,一种是意外死亡。正常死亡者,家属一般会事先准备后事,对殡葬公司来说利润并不大。意外死亡者,家属没有准备,这就成了殡葬公司疯狂追逐的暴利点。比如,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原因死亡的,方大胜等人会把服务项目价格抬得奇高。

“一套好的寿衣,成本价不会高于600元,但遇到意外死亡的,一套寿衣的起步价就可以要到4000元。”方大胜供述道。方大胜等人惯用的做法是,瞅准家属对亲人突然逝去伤心欲绝的时机,直接给逝者穿上寿衣,然后漫天要价。

除了高额赚取寿衣钱外,为逝者穿衣服收费从200元至1000元不等,看人要价。清洗尸体也根据具体情况收费,200元至1000元不等。从急诊室到太平间,再从太平间到殡仪馆车上,要收取抬尸体费,价格每一段路视现场情况随机定价,在200元至400元之间,甚至一个尸体袋也要收费100元至200元。据估算,他们把一名逝者从急诊室抬到太平间这一小段路,各种费用加起来高达近万元。而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医院拉尸体、装尸袋,是不许收费的,只有擦尸体才可收费。

为了获取暴利,方大胜等人不放过每一次敛财的机会,哪怕是挟尸要价,对抗警察。

2017年4月15日,李某的哥哥因交通事故在新二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兴情为李某的哥哥穿上一套寿衣,要价3600元,外加擦洗费高达5900元。李某觉得价格太高,迟迟未付款。交警处理事故后需将尸体送往殡仪馆,方大胜等人为了多要钱,便对办案交警百般阻挠,叫嚣交警要是有本事就自己把尸体背上车,逼李某尽快付钱。

据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介绍,2016年10月以来,该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时,多次遇到方大胜等人阻挠拉尸体,制造各种障碍,干扰交警执行公务。方大胜等人还冒充医院工作人员,趁程某家人死亡之机,把价值几百元的寿衣以56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方大胜等人为了要钱,冒充程某家人从医院领走停尸单,不给钱就不还单子,不准交警送尸体到殡仪馆。

靠这些非法的恶劣手段,方大胜等人短时间内攫取大额收入。方氏殡葬公司2015年收入为50万余元,2016年飙升到127万余元,2017年前4个月的收入就达到了52万余元。

打砸同行强行垄断

新二院平均每个月死亡人数在50人以上,这对殡葬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新二院和全国大多数医院一样,将太平间外包给殡葬服务公司。

早在2013年,新二院就与安徽同心殡葬礼仪服务公司(下称同心公司)签订了太平间托管协议,由同心公司负责太平间管理,按照医院规定从遗体转运专用通道转运遗体,协助医院处理死婴、胎盘及无名遗体等,同时遵循死者家属自愿的原则开展殡仪服务。

殡仪服务是殡葬公司真正的盈利点。一些殡葬公司为了提前得知死亡信息,不惜付出高昂信息费,让医院护工、保洁员等提供消息。比如,谁告诉殡葬公司有辆120救护车接到了一名快去世的人,就可以领取2600元信息费,殡葬公司自然把这笔费用转加到逝者家属身上。

医院里出现非正常死亡或抢救无效的情况,按规定尸体都要先送到太平间。只要占据太平间,就能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谈后续的殡葬“一条龙”业务。

方大胜为了攫取暴利,排挤同心公司,达到垄断目的,开始抢夺太平间。

2013年3月的一天,同心公司经理柏某正在新二院太平间登记死者身份,方大胜称该单生意应由他来做,两人发生口角。方大胜举起手里点燃的烟头,直接按到柏某右脸上。同年底,方大胜在新二院太平间辱骂、驱赶同心公司负责人陈某,将手中刚擦过尸体的脏毛巾直接打到陈某脸上,进行恐吓、侮辱。2016年11月9日晚,方大胜带人打砸了同心公司在新二院太平间的工作区,将同心公司工作人员赶走。当晚,方大胜带人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平路院区,打砸同心公司思亲殡仪店门面,砸破电脑,推倒货架,撕毁寿衣。

同年12月,方大胜带人强行砸开新二院太平间门锁,院方更换了新锁并装上监控。方大胜等人仍不收手,再次砸掉新锁,换上自己的新锁。

同年底,同心公司员工与方宏翠发生争执,方宏翠佯装受伤住院。同心公司负责人王某到新二院急诊观察室看望方宏翠,方大胜、高理照带了六七人殴打王某。

双方矛盾越来越深,同心公司为了做生意,找到许某作为中间人,出面调停。方大胜直接派张有军等人在约定商谈的土菜馆里将中间人打伤。

方大胜等人软硬兼施,强行霸占太平间,致使同心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方大胜的公司垄断了新二院90%以上的殡葬业务。

敲诈勒索肆意妄为

因同心公司的经营一直受到方大胜等人的骚扰,2015年3月,自诩有一定势力的高理照找到同心公司负责人柏某,声称可以出面解决纠纷。

高理照名为解决纠纷,实为借助方大胜等人形成的暴力垄断地位进行敲诈。高理照要求柏某每个月向他付3.1万元“保护费”,其保证方大胜不做急诊室的业务。如果不给,柏某就别想在新二院继续做生意。柏某为了能继续做生意,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一共向高理照支付了51万余元,方大胜分得30余万元,高理照分得20余万元。直到2016年9月11日,柏某实在无力负担,不再向高理照、方大胜支付钱款。高理照转而帮方大胜做殡葬业务,专门在急诊室“接单子”。

方大胜等人霸占太平间期间,还阻碍其他公司拉尸体,造成尸体长时间在病房停留,无法送到太平间,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曹某母亲在新二院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遗体刚推出急诊室,方大胜等人就与其他公司员工抢夺放有曹某母亲遗体的推车,并在急诊室打斗,导致尸体迟迟不能处理,不但对曹某造成极大心理创伤,还一度造成急诊室工作陷入停滞,严重影响急救工作开展,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打财断血严惩黑恶

2018年10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方大胜涉黑案。方大胜等12名被告人都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大胜等人纠集十多人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方大胜是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高理照、方宏翠、张有军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该组织在犯罪活动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殡葬行业形成垄断,干扰、破坏医院、交警部门的工作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方大胜等人的组织形式、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均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方大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抢生意,采用殴打、滋扰、谩骂、驱赶、砸店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多年来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警多达35次。方大胜等人组织策划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17起,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大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高理照、方宏翠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一审判决还首次适用禁业限制条款,禁止方大胜从事殡葬行业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消灭以方大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起到“打财断血”的作用。

一审判决后,方大胜、高理照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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