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00:10:18来源:法律常识
隋洪明律师简介
现任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为山东律赔保特邀嘉宾。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顾问,山东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法学会专家库专家。
隋洪明律师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1986年恢复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隋律师于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0年开始律师执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的逻辑判断能力和实务操作经验。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教材、专著5部。长期的律师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成功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善于思考问题,对案件不盲从,具有无罪辩护思维,喜欢从法理上寻找辩护思路,对证据的把握和对辩护时机的掌握具有自己的心得,善于从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进行精细化辩护。
近年来专攻刑事犯罪辩护业务,特别是毒品案件、死刑案件、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为更好、更专业的解决当事人的刑事困难,在案件中能真正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切身地为当事人考虑整个案件的走向,比较准确的预测刑期,进而作出有效辩护,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事情。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独到的见解。
总结出刑事案件的代理技巧:深厚的法律知识 丰富的办案经验 全面细致了解案情 思维细腻、缜密、清晰、敏捷 准确的辩护方向=成功。辩护风格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更注重二者结合下的创新。代理的许多案件都达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个人荣誉和代表著作
所获荣誉:
1、1997年获山东省省级优秀教师称号
2、2009年山东省首届科技法杰出人才
3、2006年山东省省级精品课《经济法学》负责人
4、2004年获山东政法学院优秀教学奖
5、2006年获山东政法学院首届“教学名师”称号
6、2008年被评为第二届山东政法学院“教学名师”
7、2007年《房地产调控的经济法思考》获十三省市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8、2009年《金融危机下劳动者权利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获山东省法学会“齐鲁法学论坛”一等奖
9、2012年《我国食品安全多元保障机制研究》获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二等奖
10、2013年《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获中国法学会“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题征文一等奖
11、2013年《食品安全非监管保障措施的引入与规制》获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代表文章:
1、论《消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山东社会科学》(cssci)2004年8月)
2、《经济法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参编)
3、《合同法》,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参编)
4、论劳动合同的不平等性(《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12月/2008年人大复印资料中心全文转载)
5、《房地产调控的经济法思考》(载《中国经济法三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
6、《我国食品安全多元保障机制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8月)
7、论经济法实施的不足、成因及出路(《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
8、论法律责任宽恕的善行替代(《政法论丛》(cssci)2016年11月)
9、《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第一版
10、《知识产权法律应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第一版
隋律师经典案例解析
案例1 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案情简要:
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易先生认为:车辆经评估后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理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案件要点:
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案例2 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案情简要:
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
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鉴定评估费和车辆贬值损失费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就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
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解析:
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奔驰车维修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正公司的奔驰车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为此,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
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应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
审判结果:
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鉴定评估费和车辆贬值损失费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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