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0:42:37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故意伤害
指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王宁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8日晚上21时许,汤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北兴物流园南边工地宿舍,向王某提出辞职并索要工资遭拒,酒后情绪失控的汤某抓起一个空啤酒瓶扔向王某,致使王某嘴部周围多处划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口唇全层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创伤及面部划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汤某提起公诉。
汤某系外地来津打工的农民工,现有两个女儿,一个三岁一个仅6个月,父亲病弱,妻子在家照顾老小,作为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一旦因此事入狱将使全家生活陷入绝境。走投无路的汤某来到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援助中心能帮助他免牢狱之灾,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汤某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中心第一时间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指派王宁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立刻与汤某详细分析了案情,还原案发当时的场景,并立刻到法院阅卷。经细致分析后,王律师发现案发后汤某一直留在员工宿舍并未离开,直到办案民警到现场,这一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且引发此案的起因系汤某辞职索薪遭拒,被害人王某对本案件的发生也应存有一定过错。为了减轻汤某的量刑,王律师提出汤某若能积极赔偿并得到王某谅解,对减轻其量刑有所帮助。同时对汤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辞职索薪虽合法合理,但其采取的过激行为却于法不符。通过律师的讲解,汤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对王某进行赔偿。然汤某本就家境贫寒,经济能力有限,故向律师表明家里最多只能筹集2万元作为赔偿款。了解到汤某的赔偿意见后,王律师主动找到王某开展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王某了解到律师来意后,提出欲得到其谅解,需要汤某支付10万元医疗费。王律师耐心细致地从法理上解释,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不足万元,若调解不成,通过正常的民事赔偿程序只能拿到不足1万元的赔偿金。经过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王某最终同意以2万元达成谅解。
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后,王律师从汤某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王某对引发此案存有过错等角度为汤某提出了量刑上的辩护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官当庭作出判决。
承办结果: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随着城市外来务工人数的增加,农民工讨薪伤人事件也越来越多,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当讨薪遇阻后往往容易情绪激动采取极端手段,而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所面临的牢狱之灾将使其贫困的家庭陷入绝境。援助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仔细审查案件的每个细节,做足调解工作,平息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同时,避免农民工陷入牢狱之灾,帮助其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