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6:42:40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E”类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王母渡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赣B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青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秀发生碰撞,造成钟某秀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主动陪同钟某秀到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检查治疗。钟某秀家属报警后,民警在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对陈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陈某的血样并封装。经鉴定,陈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秀医疗费用等合计1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秀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079****。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