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7:05:05来源:法律常识
被执行人:许苗欣
性别:男
年龄:61岁
立案时间:2016年7月22日
身份证号:4104211956****0012
户籍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杨庄镇永丰巷7栋
现居住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杨庄镇永丰巷7栋
执行法院: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豫0425执646号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4民终146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案情介绍:朱天运申请执行许苗欣、张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许苗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其利息,张豫生对本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张豫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豫04民终1462号终审判决,判决内容为: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许苗欣、张豫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苗欣、张豫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仍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