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7:02:2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宁洱法院受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宁洱法院依法通知宁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保障赵某某依法行使辩护权。
该案立案当日,办案人员在送达起诉书时就告知了被告人赵某某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的相关内容,并询问了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因被告人未委托,宁洱法院依法通知宁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值班律师无偿为赵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谢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充分了解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量刑情节、适用程序及赵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无意见,并到庭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赵某某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赵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宁洱法院均为被告人指定值班律师为其辩护。值班律师是审判工作中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于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021年1月以来,宁洱法院共为14名被告人指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宁洱发布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丽青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