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7:31:15来源:法律常识
文/ 高曼洁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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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武某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西侧树林内,使用禁用的粘网狩猎鸟类。因狩猎时间为禁猎期,狩猎地点为禁猎区,使用粘网捕鸟为禁猎方法,故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诉至法院。4月28日,海淀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武某、武某某二人在花鸟鱼虫市场相识,因为有喜欢养鸟的共同爱好,便熟络起来。2020年9月17日凌晨三时左右,两人带上提前购买好的专用“粘鸟网”,相约到海淀区上庄镇附近一片荒草地上,将一张长约20多米、宽约1.8米的网展开,用两根伸缩铁棒固定,等待鸟飞到粘网上。直到七时左右,二人没有捕到鸟,准备收拾粘网离开。此时,恰好被本案举报人遇到,后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被告人交代,二人都喜欢捕鸟,捕鸟就是为了自己养着玩,或者送给朋友。经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查证,武某和武某某二人架设粘网猎捕野生鸟的地点为禁猎区,猎捕野生鸟的时间为禁猎期,使用粘网为禁猎方法,二人未向园林绿化局递交狩猎申请,园林绿化局也未向二人发放过狩猎证。
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合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二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武某、武某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
非法狩猎涉及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改善,城市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也愈加丰富,刑法对生态资源保护力度随之加强。许多人以娱乐为目的的捕猎行为,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一个公民都应树立保护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意识,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