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3:50:52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整治内容: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6.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7.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8.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9.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10.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在扫黑除恶斗争中通风报信、干预办案,谋取利益的;
12.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教育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13.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14.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15.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16.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17.对政法单位开展纪律作风督察巡查工作不力的;
18.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19.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20.对本区统筹发展与安全不力,对平安大兴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1.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22.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23.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24.对政法单位执法、司法规范化指导不够,未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营商环境营造保障不到位的;
25.对健全完善和合理运用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督促城乡结合部治理不到位的;
26.对运用智慧化手段开展工作,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协调指导不够的;
27.对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区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调查研究不够、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不足、对群众意见建议获取渠道不够的;
28.对不同岗位的干部交流学习、互相促进、拓宽视野不足,业务能力单一的。
我们诚恳接收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69238603/81299175或致信邮箱zfwfzs@bjdx.gov.cn。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整治内容:
1.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2.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3.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4.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5.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6.其他突出问题隐患和建议整治内容。
我们诚恳接收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69249559。或信件寄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7楼720室(区公安分局教整办收)。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经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或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6.各部门存在年记录报告数量为零的;
7.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8.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9.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大兴辖区和大兴检察院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10.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大兴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大兴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1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1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13.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相关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14.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15.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16.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17.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19.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20.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及时核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21.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22.对民营企业“挂案”清理监督不力的;
23.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4.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25.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6.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7.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28.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29.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30.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1.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32.领导干部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视不够,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33.检察官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挂名办案、不亲自阅卷、未实质性参与亲历事项;
34.检察人员未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展释法说理、息诉工作敷衍塞责,对人民群众监督诉求冷硬横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重大舆情等负面影响;
35.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过度留痕,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未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随意要求基层报材料、报数据;
36.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对高检、市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掌握不准确、不清晰;
37.退补提纲制作不严谨、不规范,引导侦查力度不够;
38.案件信息依法公开不主动、不及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存在漏填、迟填、错填等问题;
39.检察官对案件质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案件质效指标学习不透、认识不清、标准不高,司法办案缺乏“工匠精神”,不追求极致、不追求精品;
40.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意识不强,重配合、轻监督,弱化监督审查程序,引导侦查取证不明确;
41.出庭公诉形式化、实质性虚化、素质能力不强;
42.检察调研水平参差不齐,就案办案;
43.参与社会治理、落实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意识和敏锐性不够;
44.领导干部综合素能不强,重业务、轻管理,不会抓、不愿抓、不敢抓;
45.干警不愿被管理、不愿被约束,执行制度不严格,纪律作风不严谨,自由散漫,工作拖拉,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深不实,缺乏集体荣誉感,创先争优意识不强。
我们诚恳接收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59556239或致信邮箱dxjcy_jyzd@163.com。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整治内容: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落实“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5.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6.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7.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8.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9.对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10.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11.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12.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13.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14.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15.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17.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18.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19.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0.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2.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23.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审理存在严重超审限,久拖不决;
24.违规延长、扣除审限;
25.诉前调解程序超期,自收到材料后超过两个月未立案的;
26.违反诉讼程序,超出移送上诉卷宗法定三十天时限(起算时间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或未及时准确填录案件上诉信息,上诉卷宗移转监管失控;
27.12368热线不畅通,对群众案件查询、诉讼咨询等诉求回应不及时;
28.对群众来访答复不准确、不严谨,引发举报、投诉、信访等后果;
29.诉讼服务大厅窗口接待行为不规范,态度生硬冷漠,用语不够规范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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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教育宣传度不够,部分工作人员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填报记录、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本级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制度机制;
6.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7.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8.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金、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9.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获取利益;
1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12.在查阅“两类人员”档案中不认真不细致;
13.在联审中反馈问题不及时、不全面;
14.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学习不认真、认识不深入,对酒后驾车心存侥幸;
15.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推进行业特色品牌创建,推动司法行政新发展上研究的还不够深入;
16.行业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方法不够新颖,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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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