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0:44:53来源:法律常识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在执行案件中
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司法权威
更挑战与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12月21日上午
朝阳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工作情况
新闻通报会
通报打击拒执犯罪的相关工作举措及成效
并现场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移送5条拒执罪案件线索
拒执案件线索
夏某英、夏某琴、夏某成与夏某京继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夏某京所有,夏某京向夏某英、夏某琴支付房屋折价款66万元,向夏某成支付房屋折价款73万元。判决生效后,夏某京迟迟未履行相关义务,夏某英、夏某琴、夏某成三人遂于2021年初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向夏某京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其同住人代收,但被执行人夏某京自始未到庭接受谈话,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后法院通过房屋管理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已将其名下房屋进行出售,房屋价款达200余万元,且被执行人夏某京已将款项转移。后法院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配偶王某凤,要求其告知夏某京到庭谈话,被执行人夏某京再次拒不到庭,躲藏在外埠。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某京主观上,基于继承取得房屋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明知其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将继承得来的房屋进行出售,并将房屋变价款转移给他人,具备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拒不按照法院通知到庭谈话,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在明知法院传唤其到庭的情况下依然躲藏在外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以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行员张凯华通报本次移送公安机关拟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件线索。
通报会上,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包括夏某京案在内的5条拒执罪案件线索,朝阳分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黄凌飞出席通报会并予以接收。
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朝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殷兵介绍,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惩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的行为,朝阳法院高度重视执行联动,多次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就统一立案标准、畅通协作途径深入交换意见。朝阳法院执行局设立了拒执罪案件移送专班,对执行法官提交的拒执罪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后,由专人统一对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集中收案、审核反馈、抓捕调度,极大的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今年以来,朝阳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相关案件线索17条。
朝阳法院执行局局长周维琦在总结发言中指出,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一项有力举措,也是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21年以来,朝阳法院累计执行搜查、清场147次,腾退面积逾16万平方米,发出律师调查令、公证调查令、执行悬赏602份,对8人次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总计139.8万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9人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人次。
在充分利用“硬强制”措施打击拒不执行犯罪外,朝阳法院也积极利用“软强制”措施,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与芝麻信用网链接,大幅扣减失信被执行人征信评分;与区科信局对接,试建信息推送机制,将法院执行信息推送到其他联动单位,实现自动比对、自动识别;另一方面,探索开展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及时屏蔽履行人的失信信息,帮助其修复信用,2021年以来,共有3510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首执案件结案平均用时较去年同期缩短近42天。
周维琦表示,未来,朝阳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单位在构筑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方面的协作,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让更多“真金白银”落入胜诉当事人口袋。
答记者问
问题一:是不是所有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都可以被移送追究拒执罪?
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符合移送追究拒执罪的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如拒绝、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拒绝、虚假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等拒不执行行为”,法律的规定比较特殊,一是执行法院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符合移送追究拒执罪的标准;二是此种情形并非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才属于情节严重,只要是被执行人由于拒绝、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过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便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二: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罪是否有条件限制?
答: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即对申请执行人提出自诉设置了前提条件:应当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供稿:朝阳法院
摄影:曹璐
编辑:刘佳宝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