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刑事律师怀柔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排名第一)

时间:2023-04-17 00:52:06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怀柔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排名第一)


沉痛哀悼!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六、七、八届全国妇联执行委员,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2015CCTV年度法治人物、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儿童工作者、著名法学家巫昌祯教授因病于2020年3月25日15时30分逝世,享年90周岁。


巫昌祯,女,1929年11月17日生,江苏句容人,我国资深法学家,婚姻家庭法学教学研究的先行者,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著名法学社会活动家、著名法学教育家。作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多年的会长、名誉会长,巫昌祯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留下了宝贵财富。


1948年,巫昌祯教授考入朝阳大学。新中国成立后,巫昌祯教授被保送到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学习,后又转入合并后新成立的人民大学继续研习法律。1954年,巫昌祯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进入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教授民法,开始了她为之奉献一生的法学研究和教学事业。1955年,巫昌祯参加了当时由彭真同志负责的民法典起草活动。1980年、2001年婚姻法的两次修订更是凝聚了巫昌祯教授的智慧与心血。此外,巫昌祯教授还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与修订,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共和国的立法史上已经记载下巫昌祯教授的辛劳与功绩。


巫昌祯教授在婚姻家庭法学及妇女法学研究领域形成了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成果。作为我国知名的法学家,巫昌祯教授以她的智慧、学识和影响力为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巫昌祯教授教书育人、淡泊名利、学识和品行为世人称道,在同行和晚辈中享有崇高威望,她是我们永远的巫老师。


下文为《法制日报》近年来对巫昌祯教授部分采访内容的摘录,谨以此与大家一同追思巫老师。


巫昌祯:一生与法同行

2016年3月9日《法制日报·法学院 》


获评“年度法治人物”

2015年12月4日,第二个宪法日,第十五个法制宣传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因在反家暴立法领域中做出巨大贡献,当选为年度法治人物。


87岁的巫昌祯,是新中国第一届法律系大学毕业生,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她孜孜不倦进行婚姻法等领域的学术研究,目睹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她积极奔走,努力呼吁,让更多的人转变观念,向家庭暴力说不。为推动反家暴立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14年“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8月24日,这部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自1995年“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后,反家暴立法已走过二十年。与其他多年致力于此的学者和民间人士一样,耄耋之年的巫昌祯对这部等待了多年的法律充满期待。因为,家家和睦是她一生的心愿。为此,她一边奔走呼吁,推动观念的更新与立法的进程,一边教书育人,培养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求学“中国政法大学”

怀着法治的梦想,1948年夏天,刚刚18岁的巫昌祯考入当时闻名全国的法科大学朝阳大学学习法律。然而未满一年,北平和平解放,朝阳大学由华北人民政法司法部接管,成立了“朝阳学习队”,实际上相当于革命干部训练班的性质。巫昌祯就和她的同学们参加一些革命活动,上街搞宣传、演话剧、唱歌,宣传共产党,宣传新社会。这段学习经历令巫昌祯十分难忘:“茅盾、曹禺、郭沫若等大师级人物给我们开设专门的讲座,以及一些党内外老的法律系统的专家也给我们上课。”


1949年10月1日,由谢觉哉担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在朝阳大学的基础上成立,巫昌祯随之进入这个短暂的“中国政法大学”,在第三部也就是本科部学习。


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并入人民大学,所有的学生也都进入人民大学法律系。1954年,巫昌祯以全优的成绩毕业成为了中国人民大学第一批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也是新中国的第一批法律专业本科生。毕业后,巫昌祯和丈夫庚以泰一起被分配到创立未久的北京政法学院任教。


执教北京政法学院

到了北京政法学院以后,巫昌祯主要讲授民法。然而,在一波接一波的政治运动中,北京政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1958年,民法教研室和其他法学教研室都被取消,组成业务教研室。巫昌祯无法继续教授民法,转而讲授毛泽东思想概论和古汉语。其后的20年,虽然没有被打成“右派”,在频繁的政治运动中,“学生不学习,老师不讲课,而是一起参加运动,或者挨整或者整别人”。


1970年代初,在一片砸烂公检法的喧嚣中,北京政法学院师生被整体下放到安徽劳动,巫昌祯和丈夫庚以泰也来到安徽干校劳动。一年后干校解散,庚以泰被分配在安徽省公安厅工作,巫昌祯则回到北京留守,照顾幼小的孩子们。因为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何时是个头,巫昌祯只好提前退休了——当时,她只有四十多岁。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办,巫昌祯再次回到学校,重登讲台,回归她所热爱的教师岗位。从此在讲台上一待又是几十年。


教书育人不负此生

在五十多年的执教生涯中,巫昌祯教授有好几次重新选择职业的机会。1955年参加民法典起草的时候,巫昌祯整理材料既快又好,全国人大很想让她留在机关工作;一九八十年代第一次修改完婚姻法后,全国妇联也有意把巫昌祯留住,请她出任中华妇女干校(中华女子学院前身)的领导工作。这些邀请都被巫昌祯委婉回绝,她始终没有离开讲台,宁愿做一名教师,教书育人。


巫昌祯的讲授非常生动,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用大量生动的例子深入浅出地讲解枯燥的理论知识,受到了同学们的欢迎。“在实践中,我掌握了大量丰富的实际材料。从那时起,我就养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在以后几十年的教学工作中,始终坚持和发扬了这种作风,从而形成我讲课的风格。”


在复办后的1980年代初,巫昌祯和学生的关系十分密切,非常关心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那时候每个班都有一个固定的教室,晚上上自习的时候,巫昌祯经常来到教室给同学们辅导学习。同学们遇到一些生活上的烦恼,情感上的困扰,也都会去找和蔼可亲的巫老师倾诉。没有事的时候,学生们也会经常登门拜访和巫老师聊聊家常。


2014年因骨质疏松,巫昌祯不再像以往那样四处奔走,但是,仍然指导一位博士生学习,对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并未停止。


虽年事已高,巫昌祯笔耕不辍。2013年她带领团队编写了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推出的家和工程系列丛书的第一本——《婚姻家庭法律指南》。


在巫昌祯的书架上,摆着2014年3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颁发给“顾问”巫昌祯的感谢证书,2012年9月中国法学会授予她“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的证书……巫昌祯还特别珍藏了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委会的嘉奖证书,该证书感谢她在参加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


巫昌祯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生命不息,奉献不止。


巫昌祯教授的五十余载法学人生

2010年3月5日《法制日报》

纪念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人物专栏

(全媒体记者 陈丽平)


婚姻法学泰斗、著名法学教育家、法学活动家、著名法律援助律师、妇女权益的保护者……这些闪光的头衔都无可置疑地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她就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

  

敏捷的思维、清晰的谈吐、轻快的步伐,让你很难相信面前的这位长者已经年过八旬。在五十余载法学人生中,巫昌祯始终执著于她所钟爱的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实践事业,用不息的热情与奋斗见证并推动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每一步发展。


  在五十余年的执教生涯中,巫昌祯讲授过苏维埃民法、中国民法、古汉语、现代文学,上世纪80年代后主讲婚姻法、继承法、家庭社会学等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她重视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对学生理解和适用法律能力的培养,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深入浅出地因材施教。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当时的一些老干部学生就对巫昌祯所教授的课程表现出很大的热情,认为她的课比较“活”,与他们所认识和感受的生活关系密切,并真切感觉到,原来法律也可以“有血有肉”。


推动“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

动乱年代,巫昌祯的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曾一度被迫停止,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北京政法学院复办,年近半百的巫昌祯才重新走上教学和科研岗位。

  

巫昌祯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1980年、2001年婚姻法的两次修订,都凝聚了她的智慧与心血。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巫昌祯力主将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同时,她还提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这应当是法院主要考量的因素。这个观点与当时的离婚“理由论”产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

  

巫昌祯的意见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在当时,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而经过近30年的司法实践,这些观点也被证明是符合实际生活状况的。

  

在这次修订法律时,对于我国男女法定婚龄的意见有三种:一种认为男女年满18周岁就可以结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男女都是25周岁,以彰显中国特色;第三种意见是巫昌祯所主张的,她认为,考虑到我国人口数量的因素,婚龄太低不好控制人口数量;婚龄太高也存在问题,一是与实际的生活情况不符,二是同国外的立法相比差异太大。所以,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较为合适的。这个意见最终也为我国婚姻法所采纳。

  

回忆这段立法经历,巫昌祯说:“虽然法律可以调整一部分生活关系,但是生活毕竟不是一块可以随便搓揉的泥团,必须要考虑到生活的特殊性,也要考虑普通民众的接受程度。温和稳健的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长远来看也更容易被贯彻实施,立法的目的也更易实现。”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巫昌祯认为,我国的离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1980年的婚姻法虽然克服了“左”的观点,解放了离婚制度,但是这不等于法律在鼓励离婚。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婚姻猝死”“闪婚”等现象严重,这不仅动摇了婚姻家庭制度,也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驰。

  

2001年婚姻法再次修订,巫昌祯提出的“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应当追究离婚过错一方的法律责任”的观点被立法机关采纳。在她的推动下,“忠实义务”被写入婚姻法,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也初步建立。

  

其实,不仅仅是婚姻家庭立法,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修订过程中,都有巫昌祯全力参与的身影。共和国的立法史上已经记载下她的辛劳与功绩。


“为姐妹们做点事情是应该的”

上个世纪70年代末,正值婚姻法修订之时,全国妇女面临新的问题:一是家庭暴力;二是婚外情;三是被拐卖、被强迫卖淫。中央要求各级妇联、工会成立法律顾问处。

  

在这个大背景下,北京市妇联联系了一些女检察官、女教授和社会上一些做妇女工作的人士,成立了法律顾问处,由巫昌祯担任主任。

  

顾问处成立后不久,由于来访人数众多,巫昌祯就组织成立了北京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十几名成员中有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大学教师,还有一些民主党派、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专门为妇女服务。这个全国、全世界惟一的一家完全由女性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曾有“天下第一家”的美称。

  

第八律师所成立之后承办了许许多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中较为典型、影响较大的要数由巫昌祯亲自承办的刘月兰案。

  

刘月兰是一个从平谷嫁到怀柔的农村妇女,她的公公在北京某部委工作,在“文革”中受到冲击,被遣送回农村,而她的丈夫在城里上班,不能照顾父亲,所以当初才答应与刘月兰结婚,让她留在农村照顾公公。后来老人得到平反,回到城里工作,从此刘月兰就开始受到丈夫的虐待。刘月兰因此诉至怀柔法院,法院一审以虐待罪给她的丈夫判了刑。但是,她的丈夫提出上诉,并扬言北京有人,能把案子翻过来。当时怀柔的律师都不敢接刘月兰的案子,怕遭到打击报复。而巫昌祯主动接下这个案子,打赢了这场官司。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巫昌祯不分寒暑假日,不计名利报酬,义务参加社会各个方面的公益活动,深入工厂、农村、机关单位宣讲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对此,巫昌祯说:“我把一半的时间和心血给了学生和书,另一半给了社会和妇女。我要用我的爱心与同情心,用法律人的责任感,用我的能力去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为姐妹们做点事情是应该的。”

  

因为她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的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早在上个世纪就被评为“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儿童工作者”“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


耄耋之年提出更改婚姻法名称

巫昌祯2003年就已离休,但她却是标准的“离而不休”。除了作为特聘博导继续指导博士生外,她还给研究生和本科生办讲座、参加学术会议和各种社会活动。同时她还担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妇女研究会顾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顾问等多项社会兼职。

  

如今已是耄耋之年的巫昌祯,仍然关注着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她说:“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新的形势必然牵动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我们还需要继续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和趋势,探索解决的途径。”

  

她提出,婚姻法的名称与调整对象不符,新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调整范围显然是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改名为婚姻家庭法更为科学、更为合理。

  

同时,她还在建立亲权制度、完善现有监护制度、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建立家庭财产制度、完善家庭抚养制度、完善现有离婚制度、实行结婚公告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推动了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研究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我是一名服务员,服务的对象是学生、妇女和社会。我是在党的哺育下成长起来的,有坚定的信仰,时代赋予我一种责任。‘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生命不息,奉献不止’,就是我的人生格言。”巫昌祯说。


先生虽逝,

但先生的思想、精神、风范长存!

激励后辈们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奋勇向前!

巫昌祯教授千古!


哀悼!缅怀!


来源:法制日报、中国政法大学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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