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3:30:29来源:法律常识
央视网消息:因为遛狗发生的纠纷,最近几年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演变成激烈的冲突和刑事案件。今天我们要关注的这起案件也是这样,因为一次遛狗,当事各方从争吵到互殴,最后还动起了刀子。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宇在查阅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卷资料时觉得,这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纠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周宇:作为一个正常人,就可能之前发生的一点纠纷,散了就结束了,回家这事就过去了,第二个阶段的事件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不会发生的。
作为涉事一方的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制药公司的保安闫孝峰也没想到,他和对方素不相识,只因为一次偶然的小冲突,居然引发了强烈的连锁反应。
闫孝峰:没想到,谁都没想到还能出现后续这些事。
因狗闯入 保安与狗主人发生口角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场冲突,之后又引发了什么连锁反应呢?这一切还要从一只狗说起。
2018年8月6日早上7点17分,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制药公司的电动大门缓缓打开,迎接前来上班的同事,首先迎来的却是一位“不速之客”。
7点21分,一只没拴狗绳的松狮犬,大摇大摆地跑进了公司院内,钻进大门左侧的树丛里“方便”起来。此时,门里和门外同时出现了两个人,其中就有公司的保安闫孝峰。
闫孝峰:我先往外撵这条狗,它不走啊。
看到狗没有动,闫孝峰做了一个挥手击打的动作。正是这一动作激怒了公司门外出现的杨某,他是狗的主人,住在与这家公司一街之隔的居民小区里。闫孝峰回忆,经常见到杨某在附近遛狗,但二人从没有说过话。十秒钟后,本没有交集的两个人第一次开口,却并不友好。
言语冲突变肢体冲突 打斗两分钟
根据杨某的询问笔录来看,当时因为他看到闫孝峰捡起石子打他的狗,于是骂了一句,在保安室的于世生闻声走出来,三人起了冲突。此时,那只惹事的松狮犬已经从树丛里跑到了门口,三人的冲突却没有停止,从口角升级到了互相推搡。
闫孝峰:于世生出来后俩人说说话就发生冲突。这时候他俩就挠,这个人就把我这挠破了,这时候我就抓住他往外撵他,他也挺有劲,我们俩人推不动他,我就打了他一下。
监控画面显示,杨某用塑料锥筒打向闫孝峰,他自己也被于世生打倒在地。整个打斗过程,只有短短的两分钟,7点23分,杨某跑到了马路对面。
闫孝峰:他上马路的对面,我看他的意思他在找东西,后来他领着狗又回去了,我们认为就是拉倒了,谁也没吃啥亏,就结束了呗。
以为事已平息 不料第二轮冲突升级
在保安闫孝峰看来,双方都有错,也都“挂了彩”,算是互相扯平了。 但是杨某却并不这么认为,根据事后警方的问询笔录来看,他觉得当时自己一对二吃亏了,所以决定先把狗送回家再想办法。
见杨某已经离开,两名保安继续站在门口迎接前来上班的员工,由于之前于世生还打电话报了警,7点31分,于世生接到警方电话,询问之前报警的情况。而此时,站在门外的闫孝峰突然发现杨某又气势汹汹朝他们走来,手里居然还挥舞着一把菜刀。
闫孝峰:回头一看,我说不好,他拿刀了。我说快关门,等我和于世生要关门的时候他已经到门口了,走得特别快。我一看他到这了,就赶快进屋。
眼看对方拿着刀要往里冲,闫孝峰回手把防暴钢叉拿了过来。
两保安联手反击 对方挥刀相向
闫孝峰用防暴钢叉将杨某向公司门外方向推去,于世生也手持橡胶棍冲出保卫室, 一同反击杨某。这一过程中,杨某也试图用菜刀砍向两位保安。
7点33分,闫孝峰使用的防爆钢叉的弧型头被打折,他用剩下的钢棍打在杨某的肩部和胸部,杨某挥舞菜刀反击。这个时候,公司的门口已经聚集了几名员工,对双方进行劝说。根据杨某的问询笔录,他觉得这些员工比较客气,自己也有了台阶,所以不再动手了。
此时的杨某前胸和手臂都已经受伤,闫孝峰的手臂也在流血。双方门里门外对峙着,但没有再次动手。很快,警方赶到事发现场,将三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杨某称胳膊疼,被送到医院进行诊治。
因造成对方轻伤 两名保安被刑拘
警方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互殴案件,双方都有责任,狗的主人杨某,被行政拘留10天,而两名保安因为将杨某打成了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一次小冲突,最后双方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然而,这个案件的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在案件调查期间,闫孝峰和于世生对给被害人杨某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对于赔偿的金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闫孝峰:他要二十万,我要有二十万,我就不到北京来打工来了,知道吗?我退休金四千多,可是这四千五百块正好够我儿子吃一个月的药钱,那你说怎么办?
双方虽然在赔偿金额上有争议,但是闫孝峰和于世生都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意见。
闫孝峰:因为我当时想,毕竟把人打坏了,伤残鉴定也出来了,不论事情是什么事,你把人打了,这你要承认,你不管对也好不对也好,这个事出现了。
检察官审阅案卷后 推翻有罪结论
2018年10月29日,这起案件被移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检察官周宇在仔细审查完案件后,却得出了与公安机关不同的结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周宇:公安机关认为双方发生了互殴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这个结果,我们审查后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双方互殴,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第二个阶段就是被害人杨某他回家拿了菜刀,又冲回药业公司。
经过调查,杨某轻伤一级的伤情,是在他重新返回现场后造成的,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一次两名保安的行为已经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周宇:在第二个阶段,虽然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后果。杨某的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出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其中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张仁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是有持刀闯入的意向,在这个时候嫌疑人才拿保护性钢叉,这不是一个凶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的伤害行为,导致他受伤的。所以我们认定这个案件最终还是一个正当防卫。
算不算正当防卫 分歧和争议大
如果闫孝峰和于世生造成杨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也就意味着两人不构成犯罪,将依法不被起诉,也无需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这起案件毕竟是因为双方互殴而起,后面的这次打斗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检察机关内部同样存在争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张仁杰: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和争议。
由于在检察机关内部意见不一致,2018年12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召开检委会讨论这一案件。
不仅是这一起案件,“正当防卫”当时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北京市大兴区的这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8月6日,半个多月之后 “昆山反杀案”发生,这一案件被媒体形容为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之后又陆续发生了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入室反杀案等,人们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尺度的把握,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展开了讨论。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的这起案件,虽然在当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但是有关正当防卫认定中存在的种种争议,在这一起案件中都有着充分的体现。
由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检委会并没有形成最终决议。检委会要求承办人对这一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在此期间,2018年12月14日,于世生和闫孝峰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与四个月前相比,闫孝峰对案件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
闫孝峰被取保候审五天后,2018年12月19日,他看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专门阐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闫孝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有关正当防卫的四个例子,一比照跟我的差不多,因为你拿刀进来的,你已经到我的院子来了,侵害我的利益,我就往外推你,但不是我马上就打你, 毕竟你拿菜刀威胁我。
召开第二次检委会 反复查阅案发录像
对比四个指导性案例,闫孝峰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而对于被害人杨某一方来说,毕竟在这次冲突中造成了轻伤一级的后果,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这一切还需要检察官们进行审慎的分析研判。
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4日召开了第二次检委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张仁杰:当时承办人把这个案件每一帧每一秒,就把最关键的那几段,非常慢的速度放下来,让每一个检委会委员,都看的非常清楚当时的状况。
经过进一步讨论,检委会对于案件分为两个阶段达成了共识,但是对第二次冲突的法律评价,依然呈现出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以及正当防卫三种观点。其中,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认为:案发时两名当事人可以躲在门卫室里不出来,也就是说可以以躲避的方式避免第二次的冲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周宇:我们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要求防卫人只能被动的躲避,不允许他进行反击。首先在这件案子里,保安室的门,我们通过监控可以看到,我们去现场的时候也看到了,这个门上面一半是玻璃,下面是铝合金,不是一个结实的防盗门。一旦杨某拿着菜刀冲进门卫室,那么在一个特别小的空间里,两名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办法回旋,会更加的危险。
事发后,这个问题也一直盘旋在闫孝峰的脑海中:如果当时躲在门卫室不出去会怎么样呢?
闫孝峰:我也当时想了,要是当时不出去会啥样呢?但是员工要上班了,这个时候怎么办?造成这个影响怎么办?因为我来的目的就是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厂子的安全,我得做到这一点。
检察官:针对持刀闯公司行为 保安有权制止
通过监控可以清晰的看到,两名保安对于杨某有击打的动作,那么这些动作是不是可以说明,他们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呢?对于这个争议观点,周宇认为,两名当事人是制药公司的保安,不仅有保护自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更有保护其他员工人身安全的职责,案发时,正是周一早上员工陆续上班的时间,有人持刀闯入公司内,作为保安员必须予以制止。
在检委会讨论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只是吓唬一下,并没有真的砍人,而且两名犯罪嫌疑人实际并没有受伤,如果两人有伤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杨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打完第一次后,我觉得对方认为他们占了上风,很得意的样子,所以我想吓唬一下对方,让对方别以为我好欺负。”
笔录中还写道:如果对方还跟我装,那我也没准真砍对方两下。但我到了后,对方拿出一个钢叉及橡胶辊,我感觉对方也有点害怕了,所以我就拿刀挥舞两下,没真砍他们。
对于被害人没有真想砍人和两名罪嫌疑人没有受伤的问题,周宇等检察官认为,事发时,两名犯罪嫌疑人正面临着现实、紧迫的危险,如果要求两人受伤后再反击过于苛刻。
如果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检察官周宇认为,这起案件无论是从杨某轻伤一级的结果来看,还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来看,都不构成“防卫过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周宇:结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不过当。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这两个保安员手持保安公司配发的专有的保安工具,其中闫某是用U性的防爆钢叉,推着杨某的上半身往公司外面走。在杨某用菜刀挥向于某的时候,于某拿着一橡胶的警棍,打在了杨某的左手,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两名犯罪嫌疑人防卫的手段也不过当。
不仅如此,周宇检察官认为,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时,不能只强调双方实际损伤结果对等,更要对双方利益进行比较,当防卫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其进行防卫。
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三者之间从结果来看有着天壤之别,但在认定上或许只隔着头发丝一样的距离,需要执法者审慎的加以判定。那么经过两次检委会讨论后,检察官们最终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呢?
检委会最终决定“不予起诉”
通过对于案件的研判,以及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条分缕析之后,最终此次检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于世生、闫孝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够成犯罪。2019年4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闫孝峰、于世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9年4月10日,闫孝峰和于世生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一颗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了。
闫孝峰:我就是认为整不好肯定我要重新回去,可是就在纠结的时候,检察官宣布不做起诉,我当时眼泪快流出来了,真的,心情就不一样了,马上释放出来了。
对于闫孝峰和于世生来说,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从法律层面认可了两个人 是“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在他们的辩护律师眼中,透过这份不起诉书,看到的是检察官们的严谨细致,以及投入的时间与精力。尤其是将案件分成两个阶段,让法律判断变得更加明晰。
拿到不起诉书后,闫孝峰依然回到了这家制药公司做保安。经历过这场风波,平常就喜欢看法律节目的闫孝峰对于电视上经常说的“公平与公正”也有了更加切身的体会。
闫孝峰:公正办案,这是真事,我这一辈子,这是公正办事,因为在这之前好多事情都能感觉到出来,司法公正在这个检察官身上体现出来了。
目前,当事人杨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在这一起案件中,两次召开检委会,观点的激烈碰撞,论证的严谨细致、只为最终得出经得起各方考验的结论。而公平正义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