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2:37:50来源:法律常识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以来,迄今为止已满五年,从根本上推动了中国酒驾问题这一顽疾的有效解决。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的治理,是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的工程。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只是惩办醉驾案件的“第一站”,在醉驾案件数量激增背景下去充分实现“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需要公、检、法、司等各个机关的协同配合。醉驾入刑五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如何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从立案标准、机动车和道路的认定、证据收集和审查、强制措施、定罪量刑、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统一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并且在实现快侦快办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下一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刑事速裁程序及其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
(一)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随着醉驾、扒窃等行为入刑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犯罪门槛在逐渐降低,犯罪圈扩大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增长迅速。据统计,《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判处一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占到了总量的43%,其中,以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为基本形态。在此背景下,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地方。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随后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尚处于试点阶段,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但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能力有限制、做无罪辩护、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则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及其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定位,在于进一步推进诉讼繁简分流,更好地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共赢。刑事速裁程序在各试点地区全面推开一年后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反响很好。全国18个试点城市共确定试点法院100余家,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2万余件,当庭宣判率为95%,超过90%的案件立案后10日内审结,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不少试点法院已经探索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标准化流程。
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为例,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丰台区法院共受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211件,占同期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11.2%;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198件,占同期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10.6%。速裁案件案由也相对集中,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均为醉驾)99件。速裁案件庭审时长平均仅为7分钟,庭审效率较高,且服判息诉率高,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5.5%,目前尚无发改案件。
二、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
尽管部分城市的试点效果显著,但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醉驾入刑后导致案件数量剧增,部分地区出现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难以切实体现。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了“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的要求。试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驾案件的侦办工作为视角,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地区合作机制,公、检、法、司四机关密切合作,联合发布醉驾案件办理实施细节,共同推进醉驾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一方面是从机制调整入手,在治理醉驾行为方面实现公检法职能合并,在侦查、预审、立案、审判等阶段实现证据、文书转递等的无缝衔接,形成可持续运行的全流程醉驾速裁案件办理机制。目前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浙江等多个省市都建立了办理醉驾案件多部门协调机制。例如,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从立案标准、机动车和道路的认定、证据收集和审查、强制措施、定罪量刑、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统一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还要强化法律帮助机制,确保“自我归罪”的自愿性及量刑协商性。由于刑事速裁程序为了追求效率而克减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与律师帮助就显得更为重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下,应着力于构建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基点的速裁程序体系,强化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并让选择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得到优惠。
二是实现醉驾速裁工作专门化。专门化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醉驾入刑以后,作为刑事案件,对证据收集和办案的要求很高,每查处一起醉驾案件,一线执勤交警就要跟踪抽血、醒酒、证据收集、案件审批、移送起诉等全部过程,不仅周期较长,而且对证据收集的难度也很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成立专门办案组,指定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交通民警成立办案组,集中侦办醉驾案件。如武汉市交管局就于2012年8月成立了专门的“醉驾案件办理中心”,全市一线交警查处的所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案件,直接交给中心民警全程侦破、办理。到目前为止,“醉驾案件办理中心”民警从5名发展到17名,在全市交警的配合下,共受理案件4331起,刑事立案3408起。建立专业化醉驾办案队伍,就可以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标准对醉驾案件进行管理,推进刑事速裁案件办理专业化,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保证司法公正,还能大大降低办案成本。
三是实现醉驾案件速裁工作标准化、流程化。《办法》规定,对于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由此可见,速裁程序的启动节点提前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起便可启动速裁程序,需要强调各机关在案件识别和源头分流上的配合。
在醉驾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醉驾认定的实体问题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导致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衔接得不顺畅。比如对“道路”的认定,以及对于醉酒驾驶电驱动二、三轮车辆是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因此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实体认定方面,公检法三机关要事先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标准。其次,在证据方面,加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制定应该移送的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的清单,制定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取证规程和证据标准,为侦查阶段快侦快结创造条件。由于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在诉讼目的、证明标准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对于公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检察院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避免重复性审查。第三,在程序方面,要强调各机关在案件识别和源头分流上的配合,实现流程化和标准化。速裁机制的创新之一就在于从诉讼程序开始时就启动犯贱分流机制,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所涉嫌犯罪的具体意见。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所涉嫌的犯罪属于速裁案件范围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征得嫌疑人同意后作为速裁案件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在卷宗封首上加贴“启动速裁程序办理”标识或者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办理意见书。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当天根据案情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办理直接分配给相关办案人员办理;不符合速裁程序办理条件的,应立即转化为普通程序办理。第四,在量刑方面,公检法司应细化明确的量刑细则与量刑激励指导,便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受案与及时启动速裁程序、公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进行量刑协商、法院办案人员统一裁判尺度,避免“认罚”上出现认识不一致导致效率降低。积极落实量刑规范化在速裁案件中的适用,提高刑罚的统一性及可预见性。第五,在文书制作方面,可以结合速裁案件特点,各机关共同协商,创设和修改部分文书模板,简化规范相关文书的制作,并对某些法律文书实现格式化生成机制。
四是实现醉驾案件速裁工作信息化,实现数据共享。开发用于共享案件信息的速裁办公系统,初步实现公、检、法、律师的电子证据分享和文书互传,消减各机关内部流转环节,实现案件流转的无缝衔接;公检法三机关可以结合速裁案件的特点,协同创设法律文书的模板,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开发法律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实现侦查卷宗电子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证据材料全部归入法院审判案卷统一保存,及时形成数字化档案供各方查询;建立远程视频问询机制,以提升效率。
刑事速裁程序是从公安侦查逮捕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审理的一体化流程简化机制,强化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及律师的参与,以实现更合理、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解决社会问题。孟建柱书记指出:“简易案件速裁,不需要花那么大力气处理。北京海淀等地政法机关整合内部职能、简化工作流程、推进无缝衔接,使速裁案件从 、起诉到审判全程提速,提高司法效率,这种做法是对的。”酒驾是汽车社会时代需要直面的顽症,尤其在我们这个有着浓厚酒文化且驾驶人法治与交通安全意识不够的社会发展前提下,治理任务更加繁重。醉驾入刑五年来,酒驾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醉驾犯罪行为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公安机关外,还需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的协作与配合,完善制度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推动社会共治,夯实醉驾综合治理体系中执法司法相统一的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