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3:31:01来源:法律常识
柴油易燃、易爆,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需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下,私自倒卖柴油可能触犯刑法,后果严重。
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北京一男子刘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伙同陈某(另案处理)使用私自改装的油罐车存储并向他人售卖柴油。2023年3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刘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负担后续无害化处置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刘某用来存储、运送柴油的车辆
2019年初,在北京开设了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刘某发现一些建筑工地的挖掘机需要加柴油,便开始从能低价批发到柴油的郝某处购买柴油再高价转卖给工地以赚差价。
△刘某将一辆洒水车改造后存储柴油
为了储存买来的柴油,刘某购买了一辆报废的洒水车和一辆焊有自制油罐的厢式货车,停放在租来的小院里,专门用于储油,又买来两辆面包车,自行加装了网上买来的油箱、加油管和加油枪,用于向工地运输和兜售柴油。刘某还对运油的两辆面包车进行了“包装”,在车身喷绘上“工程车”字样,伪装成市政工程车辆,以降低上路后被检查的风险。
△刘某将一辆厢式货车改造后存储柴油
2021年2月,警方在打击黑加油站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专项工作中,在石景山区某村发现了刘某的非法销售柴油窝点,起获并扣押封闭货车2辆、蓝白色储油车1辆、厢式货车1辆、名片、POS机、收款码等物品。
△石景山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石景山检察院审查认定,刘某在未获资质情况下私购柴油并出售获利,且其储存柴油没有加装专业的防雷防爆装置等安全设施,未得到相关部门备案审批,没有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运输危险物质许可证,也没有经过运输、售卖柴油的相关安全培训,是具备安全生产风险的违法行为,有重大事故隐患。
为查明刘某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先后多次前往刘某居住的平房大院实地走访勘验,发现该院位于浅山区,附近有桥梁、草地和树林,房屋与住户较多,还有一座寺庙,属于不可移动文物,附近设有文旅局树立的“严禁烟火”示意牌,门前是一条通往山上景点的行车主干道,来往车辆络绎不绝,路边还有多条高度较低、排布密集的高压电线。经安全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现场存在8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查项,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庭宣判
2022年12月29日,石景山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同时,因刘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石景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危险,对其用于储存柴油的报废洒水车、改装过的厢式货车进行无害化处置或承担相应配合义务,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3月21日,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石景山区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同时对石景山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检察官和法官分别对刘某进行释法说理和劝诫教育,刘某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险性,表示真心悔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负担后续无害化处置费用。
检察官普法
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不具备专业知识及专业资质,在未设有安全设施的环境下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品的行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在危险物品经营过程中应注意,既要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更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毀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供稿 | 第一检察部 第五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