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0:51:50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期间,诸多公益讲座在讲企业的刑事合规问题。作为主修经济法、刑法,略懂财会的执业律师,经常跟企业家朋友说的一句话:西塞罗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个人认为,利益最大化,一定是以自由为前提的利益最大化。否则,钱没花了,人已进去。无自由,皆浮云。
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把刑事全程辩护分为:立案阶段是白金救援期,捕前刑拘阶段是黄金救援期,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前是白银救援期,审查起诉阶段是黄铜救援期。对陈老师的说法,大多数法律人应该都会感同身受的,有些案件确实是越早积极辩护越主动,越到后面越被动。
所以,在一个刑事案件形成之前,在它还未构成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消化掉,这就是企业的刑事合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合规只是抗辩,不是阻却,且合规是以已有确定的标准为前提的。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刑事合规问题,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企业家们要有刑事合规意识,健全刑事风控机制,为企业合规运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市场经济及企业规制的条文有50多条,几乎贯穿企业设立、注册、终止和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经济领域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占刑法罪名总量的24.7%。可见,单位犯罪涉罪风险有多大。可以说:刑事风险穿透在企业设立、经营、破产的各个环节当中。
01 企业设立的刑事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后,公司才能依法经营。
企业设立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里明确规定:若虚假申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其出资的,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158、159条规定)
防范建议:现行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给企业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02 企业用工的刑事风险
一般的劳动纠纷属于民事范畴,由民法调整。但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行为可能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同时,刑法276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做了入罪规定。
防范建议: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若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当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并向当地工会组织汇报,避免因劳工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03 企业经营中的契约刑事风险
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参与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社会主体之一,而经济活动本身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契约或者说合同的完全履行,依靠的是法律为后盾。企业经营活动中为获取利润而采取的各种经济行为必须贯彻契约精神,做到契约自由和诚实守信,否则企业的生产经营就会存在各种风险,甚至刑事风险。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具有欺骗性,可能就会陷入刑事风险当中。
还有,刑法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防范建议:在商事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签订的整过过程。从最初的谈判到合同的签订,避免欺诈行为,尤其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区分一般合同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合同内容要周密细致,对合同重要内容或可能的风险给予标注提示。
04 企业融资中的刑事风险
随着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不断注入。通常,企业需要借助借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不可小觑。
证券融资
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金融贷款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是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不可忽略贷款融资中可能的刑事风险。主要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其他途径融资
其他方式融资,一般是指除了证券融资,金融贷款外,如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以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和吸收存款等的融资行为。要注意的是,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很可能会引发刑事风险。常见的罪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威科先行搜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示刑事案件17万多条,可以说风险系数是相当的高。
防范建议:谨守法律的底线。(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资金,应该用于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支出。并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资金用途等进行。(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3)区分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企业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行为,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如果存在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集资罪。(4)企业若资金短缺,或经营遇到困难,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也应积极面对,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避免故意逃避责任,给企业带来刑事风险。
05 企业财税刑事风险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但现象是,进项发票虚开非常严重,都叫它“暴力虚开”。现在我国发票规则是这样的:只要开票企业异常、失联,开出去的发票,从第一张到最后一张,全部作废,可以说是一颗不定时炸弹。一旦炸开,税务机关就找进项发票接受方补税。补不补?不补!查!怕查不?怕!那就抓紧补。有些企业就这样补税补死了。
那么,企业涉税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以下几个:刑法第201条:逃避缴纳税款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也就是说,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所以一定要把握好与税务机关的前期沟通。);刑法第202条:抗税罪;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罪;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防范建议:做好财税法律风险筹划与规避。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杜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6 知识产权刑事风险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在科技引领时代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发挥它的重要地位,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铺天盖地。主要常见的罪有: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9侵犯商业秘密罪。
防范建议:未来是品牌影响力下的时代,也是科技引领未来的大变革时代,商业国际化竞争更加激烈,势必愈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企业应注意在经营活动中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合法使用对外图片、商标、商标标识、专利,也应及早搭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07 职务类犯罪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的国家,加之人性的弱点被无限放大、利用,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屡屡高发,这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一个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刑法对职务类犯罪的规制,比较常见的罪有: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刑法第163条: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9条:行贿罪。
防范建议:(1)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机制。(2)注意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离,企业资金调用注意遵守企业的财务审批制度,避免不知觉地触犯刑律。(3)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要遵循财务程序,尽可能有董事会、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领取钱、物的书面凭据,避免股东间产生纠纷时,蒙受不白之冤。(4)分清人情世故、礼尚往来,还是非法行为。合法、正当竞争,远离非法行为。
08 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刑法》第140条至150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足以说明,国家立法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质量品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本节常见的罪有: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刑法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防范建议:企业要避免在生产、销售环节涉嫌刑事犯罪。一旦触犯本节罪刑,尤其多发、易发的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必遭严厉的刑法惩罚。食品、药品关系到生命、身体健康权,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的犯罪加倍严厉地打击。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应成为企业的生命天平。所以,企业要提高商业道德、法律意识,避免因利益驱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高生产技术技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商品品质,减少、避免生产不合格商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刑事风险。
09其他刑事风险
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消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领域。民营企业往往重视成本控制,易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技能培训以及监督管理。所以,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大事故的预防,严格执行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操作流程,防患于未然。
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
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入罪的门槛很低,即便他人与你分享信息,也不能以此分取好处。否则,可能就涉罪了。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备案,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30、231条: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环境污染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环保部门和公检法各部门力量联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环境污染者也付出了沉重代价。企业在追求发展速度与利益的同时,应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积极改进技术,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循环发展。
结语:
企业的刑事风险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如:中兴、长生制药等上市公司。刑事风险如何防范,应该是企业、企业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建议:一、建立刑事合规激励体系,进行刑事风险隔离。“隔离”,包括单位与个人的隔离,高管与员工的隔离,以及部门之间的隔离。
二、及时了解最新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
三、全面掌握刑事法律的风险点。准确识别一般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危害性,并及时调整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四、及早应对,尽可能及时化解刑事风险危机,重点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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