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会见特别规定(北京律师 刑事)

时间:2023-04-26 23:38:0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会见特别规定(北京律师 刑事)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是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单从法律概念而言,它比拘留、逮捕更为轻缓、人性化。

但司法适用却是与字面规定完全不一样的存在。

甚至可以说,使用指居,无半点温情脉脉,全然是冰刀霜剑。

这种由公安指定特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实际上是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一种不受监督,由公安机关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状态。

具体来说有五大问题。


0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例如对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给予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对待。

另一种是公安认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或基于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也就是“办案需要”。

显然,问题出在办案需要(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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