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刑事量刑规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时间:2023-04-27 00:43:51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高院刑事量刑规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应生 ,作者黄应生


【编者按:这是我在律师群讲的一堂音频课,音频上网后,有律师跟我说,他反复听了七八遍,受益匪浅。我想,了解法官是怎么量刑的,不仅对律师,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是有帮助的。因此,现整理成文字稿分享给大家。请批评指正。】

律师辩护,就是沟通,跟当事人沟通,跟检察官沟通,跟法官沟通,跟大家都沟通好了,辩护就有效果。辩护艺术,其实就是沟通艺术。在量刑辩护中,律师最重要的,就是跟法官沟通,沟通要有成效,就应当知道对方是怎么想的,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嘛。如果律师不研究法官是怎么想的,法官可能也不在乎律师是怎么说的。因此,了解法官是怎么量刑的,而后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说到法官的心坎里,赢得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前言

法官是怎么量刑的,其实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也有人说,量刑是一门经验和智慧的艺术,说是说不清楚的,只能悟。因此,法官一般不愿意告诉别人,也很难清楚地说明他自己是如何量刑的。但今天,我还是想聊聊这个话题。因为,我对量刑问题持续关注了20多年。我当法官23年,其中有12年是直接在刑庭办案,另外的11年是在研究室,虽没有直接办案,但参与研究讨论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且,我2006年到北京工作后,其中一项任务就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参与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政策文件的起草。可以说,以前的20多年,我每天都在琢磨量刑。

在正式开讲之前,先对量刑规范化的大背景和小趋势作个交待。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大背景。为什么要搞量刑规范化改革?因为大家都关注量刑了,纷纷指责量刑不公正、不平衡。一个普通刑事案件,量刑过轻或者过重,都难以让当事人接受,也可能成为媒体炒作的焦点,成为广泛关注的法制公开课。这在我刚开始办案的90年代,是难以想象的事情。那时候,较少人关注量刑,法官的权威较高,而且量刑是法官独享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瓜分法官的量刑权力,甚至,别人也很少评价、质疑法官量刑的结果,不要说多判几年,就是多判几个死刑,基本没人关注。但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互联网和自媒体普及以后,情况逐渐变了,大家可以对法官的量刑评头论足,甚至攻击谩骂了。这时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法官似乎越来越说不清量刑,在其他人看来就是法官越来越不懂量刑了,而其他人却似乎越来越自信,甚至纷纷想指导法官量刑。为什么发生这种变化,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人权意识觉醒,二是司法权威弱化。人权意识觉醒后,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越来越要求公正审判,不仅要求定罪准确,还要求量刑适当。以前多判个一两年,没有人计较,甚至在缺衣少食的物质匮乏年代,有的人认为坐牢也不赖,起码有饭吃,在外面可能就饿死了。现在是个好时代,有吃有喝、自由自在,谁还愿意呆在牢里?不要说多判几年,就是多判几个月都不行。按理讲,人权意识觉醒了,司法权威就要强化,这样才能保障人权。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随着经济发展、利益分化、价值多元、信息公开、管制放松,公权力机关的权威逐步消解,官员的权威逐步消解,相应地,司法的权威、法官的权威也不断弱化。以前法院怎么判都认为是对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即使有意见,也不太敢提,更不敢闹。而现在,还有多少人怕法官、还有多少人真正从内心尊重法官?人们越来越不信任、尊重法官,动不动就质疑、批评法官,认为量刑不公,要求法官给个说法,详细说明量刑的理由。而量刑恰恰又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甚至有些理由恰恰就是不能说的。可见现在的法官量刑多么难,压力山大啊!

其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小趋势。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想统一法官的量刑思路和步骤,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以解决量刑不公正、不平衡问题。但是,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真是一个问题吗?有人就认为,量刑统一、量刑均衡等等,都是伪命题。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十余年,推进得非常缓慢、难度很大。即使很难,量刑规范化改革还是会继续推进的,我估计,还会再推个一二十年,之后,就不会也不能再搞这样的量刑规范化了。因为,凡事不能过头,否则容易走到极端,量刑统一化、量刑标准化也不能过度,一旦过度了,就会出问题,就要开始纠偏,就要大力提倡刑罚个别化了。这就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当然,一二十年后,可能还有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也不一定废止,但它的强制性、约束力肯定不如现在,至多只是个参考,就像美国的量刑指南一样。虽然我明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困难很大,又注定是短命的,但我仍然投身于这场改革之中,最重要的理由是,这场改革是现实的需要,是能够帮助法官、帮助当事人的,是能够解决当前面临的急迫问题的。比如,量刑指导意见中,从宽的情节列的比较全,从宽的幅度比较大,就是想解决法官不敢依法从宽的问题。既解除了法官的压力,又让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量刑。

言归正传,法官的量刑思路是什么,量刑指导意见中已经有了规定,最基本的就是两步,先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得出宣告刑。当然,如果具体细分,还可以分三步、四步甚至五步。这些都不说了,因为今天不是讲量刑规范化。我今天讲的重点是,法官量刑时究竟会考虑哪些因素?除了常见因素,还有哪些不为公众熟知的因素?根据我个人的办案经验,归纳了十点,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罪的因素(犯罪事实),人的因素(被告人)和其他因素(社会原因等)。同时这十点内容,也是律师进行有效的、专业的量刑辩护的思路和方向,是赢得法官理解、同情和尊重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一、犯罪事实因素

量刑当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官量刑时往往还会考虑下列三个因素:

第一,定罪事实

所谓定罪事实,是指确定罪名及其法定刑的事实,在确定罪名和法定刑时已经用过的事实,在量刑时就不能再考虑了,这是理论上公认的不重复评价原则。比如,砍人一刀,造成重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砍人一刀、致人重伤这个事实,定罪时使用了,量刑时就不再考虑。但有两个例外:

一是有些事实,既在定罪时作了考虑,又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比如,“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类似的规定还有不少。有意见提出,一方面降低入罪数额门槛,另一方面又按照累犯从重处罚,有双重从重、重复评价之嫌。这意见是对的。但解释的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这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盗窃“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所作的解释。故对根据本条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如同时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依法认定为累犯,似不存在双重从重问题。当然,由于已将累犯作为定罪情节考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具体量刑时,要掌握好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宜增加过多的刑罚量,以免造成实质上的不公。这种情况,在敲诈勒索罪、受贿罪等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已要作出重复评价,律师要求法官不认定累犯是没有用的,但如果提出不要从重处罚,以实质上遵循不重复评价原则的意见,法官还是乐于接受的。

二是有些事实,证据有些瑕疵、程序有些问题、定性有些争议,虽然认定了,但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平衡。比如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争议很大,各有道理。如果认定为重罪抢劫罪,量刑时就会从轻;认定为轻罪抢夺罪,量刑时可能就会适当从重。总之,有经验的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一定会进行总体上的平衡和把握,以实现罪刑相当、案结事了这个最高的价值追求。在定罪上作了让步的,量刑上就不会作过多让步;反之亦然,在定罪上体现了从重的,量刑上就会从宽,从而实现这样的目的:不管如何定性,不管如何适用法律,最终量刑结果基本相同。甚至充满经验和智慧的老法官,会根据全案事实证据和个人经验智慧,先估摸出被告人应当处刑多少,而后以刑定罪,根据估摸的量刑结果寻找和认定量刑情节。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情形,由于刑罚的不同,有些认定了自首、从犯,而有些就没有认定。这就提醒我们,量刑辩护也学会整体思维、全局思维,要灵活机动,学会在总体上平衡和把握。对于法官采信一些有瑕疵的证据,不要态度过于激烈,要学会妥协,转而在量刑上争取从宽处罚。

第二,定罪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包含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定罪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规定,根据定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而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比如,杀死两个人的案件中,杀死一个人就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杀死另外一个人的情节就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只有一般立功情节,一般是不足以抵消死刑的。此时,不能因为被告人有了立功这个法定从宽情节,就以为万事大吉,可以保命了。而是还应当认真寻找,甚至积极创造其他从宽量刑情节,比如当庭认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等。

第三,判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

未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还能影响量刑?这不是笑话!当法官根据卷宗记载或者案件审判情况,了解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只是由于证据原因不能认定,甚至也没有起诉的,这些事实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影响法官的量刑。尤其是在法官会议、审判长会议、审委会等内部讨论时,参会人员往往比较关注这些事实。比如,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但多个下家供述还曾多次向他购买毒品海洛因总计3000克,但因被告人拒不供认,毒品也没有查获,所以认定不了。而法官根据种种蛛丝马迹,认为多个下家的供述是可信的,只是因为被告人狡猾而无法认定,那么在量刑时就会有意无意对他从重处罚。假如这些事实作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写到报告里,那么就会特别吸引参会人员的眼球,促使他们支持较重的处罚意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想可能法官毕竟代表公权力,承担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责,想除恶务尽,有时难免角色定位不准、地位不够中立。而且,有一种现象,离被告人越疏、离法庭越远,就越是赞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所以,遇有类似情况,一定要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不要轻易翻供,否则,如果认罪态度不好,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就更可能产生联想、强化预断,认为被告人确实还干了其他坏事,从而内心变狠,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因素

主要指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得出被告人是否值得理解、同情、原谅、宽恕的结论,这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官也是凡夫俗子,具有同情心、同理心,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值得同情原谅,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对其从宽处罚。

第一,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

虽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起因,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但是法官在量刑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因此,必须深入挖掘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把社会因素、制度因素、政策因素、家庭因素、对方过错等因素统统整理出来,证明被告人不是那么坏,而是有太多的不得已,虽然犯罪了,但情有可原,打好感情牌。犯罪是社会现象,有时候可归责于被告人的因素不多,换谁在那个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犯罪。理论上有个“期待可能性”理论,其本质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就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虽然还没有完全引入这个理论,不能作无罪宣告,但作为具有同理心的法官,他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代入同样的境遇和情景,如果他也避免不了犯罪,他就会想方设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

一是认罪表现。主要指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认识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从而得出是否容易改造、是否可能再犯的结论。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悔罪,继续为非作歹的可能较大,法官就不敢对其从宽处罚。因此,在审判阶段不要轻易翻供。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供认了的,在审判阶段不要轻易翻供。因为即使在侦查阶段遭受了诱供逼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已经换了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公诉人一般不会再对被告人诱供逼供。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如实供述,到了法院阶段才翻供,法官就会认为你不老实,想欺骗法官,给审判增加负担,既然你给我增加负担,我就给你增加刑罚。还有,在一审阶段供认了的,在二审阶段就不要翻供了,否则,肯定会给法官留下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如果确实有冤情,在侦查阶段就要开始“翻供”,如实说明情况,现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原则上都要会见犯罪嫌疑人了,此时就要“翻供”,至迟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也要及时提出,至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当然,如果以前都没有请律师,律师在审判阶段才介入的,在审判阶段翻供也要谨慎,除非有较充足的证据、较可信的理由。否则,如果是无端揣测、无理狡辩,律师给审判增加负担,法官也可能给被告人增加刑罚。

二是悔罪表现。主要指被告人是否立功赎罪、赔偿损失、减轻危害,让法官放心地对他从宽处罚。案发以后,如果有被害人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及时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和解。因为被害方与被告方是一对矛盾,互相死掐着对方,并且以怀疑的眼光审视法官:你胆敢偏袒对方,我就告发你、搞倒你!现在法官办案,基本上都谨小慎微、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都不敢轻易惹当事人及其家属。如果被告人没有把被害方搞定,法官就不敢大胆地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尤其是现在自媒体这么发达,法官量刑时不得不越来越多地考虑被害方的感受,否则吃不了兜着走。我估计,这种现象只有等《被害人救助法》出台以后,才能有所缓解。一些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民间的救助也比较多。被害人的损失先由国家补偿,国家再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抚慰后,就可能不会那么强烈地要求严惩被告人了,法官办案的压力就小了。因此,律师应当及时帮助被告人及其家属做好与被害方的调解和解工作。被告人如果将仅有的钱用于请托关系、聘请名律,而不是用于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效果有可能适得其反。因此,聪明的律师往往会在法官面前渲染他是如何努力帮助调解、化解矛盾,甚至垫钱赔偿被害人,少收甚至不收辩护费等情况,以帮助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法官一感动,可能就会手下留情。

第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其现实困境

人生路漫漫,谁不错几步。错了就改正,容易被宽恕。一是如果是初犯、偶犯,如果是激情犯、过激犯,且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都是从宽处罚的理由。不要泛泛举证,仅举出被告人一贯表现好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是不够的,应当辅以证人证言,举举例子、讲讲故事,说明其真诚、善良、美好的一面。二是如果个人有病痛、家庭有困难等等,都可以罗列出来,赢得同情。特别是争取缓刑的案件,一定要注重打好感情牌。

三、其他因素

现在法官办案的压力很大、责任很重,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因此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除了案件因素,还有案外因素;除了合法,还要合情合理;不但要案结,还要事了;不但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但要关注各方利益,还要注意自身安全,等等。

第一,犯罪的社会根源、时代背景以及法律制度变迁等因素

有些犯罪由于社会发展、时代变迁,人们更加理性、宽容,社会危害性已经变小了,律师一定要揭示出来。对于社会危害性变小,但因法律滞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尚未调整的情形,负责任、有勇气地法官一般不会机械适用已经严重滞后的解释和文件,会按照立法精神和内心良知,对个案作出符合时代潮流、人民普遍认同的判决。这就是大伽律师一贯倡导的“大辩护”理念。要分析案件所处的大环境和小生态,要探究案件背后的原因,要跳出案件看案件,跳出法律条文看辩护。如我本世纪初在地方法院主审的一件走私案,走私偷逃税额7000多万,由于律师辩护很成功,让听众普遍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在当时的认知水平下,五位被告人本想打政策的擦边球,为地方政府立功,多年来当地海关也确实对销售特区自用货物行为不管不问,偶尔查到也只是罚款而已。没想到中央专案组一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原来的地方土政策作废,他们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听众都非常同情五个被告人,认为不管是谁,在那个岗位上都可能犯此错误。因此,我们想方设法对他们从宽处罚,没有情节创设情节。为此,经上级法院同意后,首次认定单位的自查自纠行为也构成自首,五名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大胆认定他们属于特殊自首,最终结果是对五个被告人都宣告了缓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还有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最后根据案件情况,海淀法院只认定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也获得一致好评。这些判例,辩护律师都要注重了解、收集,必要时为法官提供知识、信心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民意和舆论的因素

现在司法和民意、司法和舆论的关系很微妙。在强大的民意面前,司法的反应总是缓慢的,而法官往往在舆论喧嚣的时候保持沉默,从而沦为弱者。总体上,法官是不喜欢舆论炒作的,不会主动将案情透露给媒体。但有时,法官又想了解民意、预测舆情,希望通过舆论了解民意,甚至希望舆论关注为公正审判扫清道路。我曾经碰到一个案件,被害方是农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迫交易,被告人奋起反抗,致三人死亡,由于被害方家属非常强势,是全国人大代表,一定要判被告人死刑,否则就投法院反对票。一、二审判死刑,我是复核审承办人,案件发回重审,并明确提出被害方有过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一、二审在被害方强大的压力面前,原封不动判处死刑,又报请复核。当然,这个案件最后还是没有核准死刑。当时,我就想,假如被告人请了律师,将这个案件向媒体披露,引起舆论关注,被害方就不敢再对法院施压了。实践证明,在目前这样的特定历史阶段,通过舆论监督,是可以帮助法官排除干扰、督促法官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的。如广东许霆盗窃案、天津摆摊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等。当然,律师披露的事实一定要客观,否则舆情反转,就将自食其果。

第三,法官自身安危的因素

近几年,法官因为办案,遭受报复致伤致死的案例已经好多起了,而遭受诅咒、唾骂和威胁,应付没完没了的上访、闹访更是家常便饭。比如,6月6日,云南省大姚县的一个刑事法官,被刚刚刑满释放的人杀害了。所以,现在的法官,为了案结事了、图个清静,更为了自身及家庭安危计,法官在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再也不敢偏听偏信、随意量刑,更不敢罔顾事实、胡乱判案了。法官开始注意倾听,并且可能主动询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只要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就会尽可能采纳。法官也想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后,尽己所能,努力做出各方都接受的判决。因此,务必引导当事人及其家属充分陈述理由、适度表明决心,明确表达将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追求公正裁判的信心和决心。当事人及律师一定不能对法官说威胁、恐吓的话。要多体谅法官的难处。如果法官确实违法办案,也不要报复法官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第四,公正和效率衡量的因素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办案法官的数量减少了,而案件数量却增加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要公正还是要效率的矛盾也进一步加剧。经济学里有一个结论,凡是理性的人都是经济人。那么,法官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经济人。他在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时,一定会自觉不自觉的做出这样的反应:谁为法官减轻了负担,帮助法官提高了效率,法官就将公正的天平偏向他,就给他相应的奖赏和好处。其实,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程序等等,为什么可以从宽处罚,就是因为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成本。法官这么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律师认清这一点非常重要,所有没有一定的无罪把握时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不要轻易死瞌程序,不要随意拖延诉讼,不要轻易跟法官对抗,尽可能理解法官、配合法官、支持法官,只有取得了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法官才能尽他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我曾遇到一些案件,被告人及其律师一心一意作无罪辩护,忽视了罪轻证据的收集,导致部分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罚,实在可惜。

总结

一是法官总想快点结案。法官具有同理心、同情心,应遵循互利原则:只要你帮助法官节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查明了事实,取得了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法官就会尽力为你争取最大利益。所以,请配合法官。

二是法官追求案结事了。法官量刑时会总体上把握全案,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平衡各方利益后,做出罪刑相当的判决,不想惹事。所以,请相信法官!

三是法官也是趋利避害的,会将个人安危放在首位。搞定被害人永远比搞定法官重要。只要被害人紧紧盯着法官,法官就难以放心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所以,请理解法官。

四是个别法官有点欺软怕硬、不够负责任,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法官适度施加一点压力,督促其不得不更加负责、公正办案。

我对法官量刑的思路作了疏理,从律师辩护的策略提了建议,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1年2月27日于北京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