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代理刑事律师委托流程(北京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时间:2023-04-29 12:18:5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地区代理刑事律师委托流程(北京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第二篇 审查起诉阶段指引


一、接收案件

详见侦查阶段工作流程。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一)阅卷程序

1、提前与(检察院案管办)联系阅卷事宜,确定阅卷时间,确认是否提供案卷光盘,如不提供卷宗光盘,则按要求做好阅卷准备。

2、准备阅卷需要携带的相关手续文件,主要包含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及复印件等手续。

3、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4、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5、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6、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检察机关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二)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及案情

(一)会见前准备工作

详见侦查阶段。

(二)准备会见笔录提纲

律师应当根据阅卷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会见提纲,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10、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辩护思路,确定是否认罪认罚。

(三)会见流程

详见侦查阶段同阶段工作流程。

(四)制作会见笔录

在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按照会见提纲进行发问,同时做好会见笔录。

(五)会见目的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4、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六)会见注意事项

详见侦查阶段工作流程。

四、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律师在案件办法过程中如发现新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调取。

1、告知委托人家属证据线索,由委托人家属自行调查;

2、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如案件需要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是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切忌不要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有任何接触,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作调查笔录。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详见侦查阶段工作流程。

七、根据案件情况,拟定初步的辩护思路

积极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案件有关情况,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并拟定初步的辩护思路。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没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辩护律师可以从刑事诉讼程序法或实体法的任何一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般而言,辩护意见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

1、对侦查机关移交的用于证明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将非法证据排除;

2、通过分析侦查机关移送以及辩护律师调取的全部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嫌疑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

(1)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

(2)争取检察院起诉时变更罪名或改变案件定性。

八、归卷总结

在本阶段结束时,及时整理卷宗归档,向当事人通报案件情况。如果案件仅委托至审查起诉阶段,询问是否继续委托;如果继续委托,则进入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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