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13:23:47来源:法律常识
J省甲公司与H省乙公司于2021年6月6日签署了某机器生产线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四台M国癸公司专利产品MS品牌机器生产线,合同金额1500万元)。同期,在中国国内M国癸公司的专利产品MS品牌机器生产线,由S省丙公司享有专利权并独家制造(MS品牌商标曾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国内其他任何公司均无权制造。
2021年8月5日,H省乙公司向S省戊公司采购后,将四台铭牌为Ms品牌机器生产线交付给J省甲公司。后J省甲公司发现H省乙公司交付的机器并非M国癸公司专利产品MS品牌产品,遂于9月1日向J省Z市Y区公安分局报案。
2021年9月10日,公安部门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跨省将H省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传唤到案。2021年10月12日检察机关将张某批准逮捕。
(注:H省乙公司为该省某国有公司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占股70%,国有公司占股30%)
H省乙公司对本公司与供货上游S省戊公司之间关于MS品牌机器生产线采购及销售给J省甲公司的过程中,对于风险评估可能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如果是乙公司领导者、销售业务人员或者风控法务人员并未意识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则说明乙公司整体的风控意识不足,风险评估专业水平不高,需聘请外部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公司风险评估和决策。
第二、如果S省戊公司销售给该公司的产品并非真实的MS品牌,则该公司关于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法律风险的评估不足,未采取有效手段追究上游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本公司被迫承受不利于自己的刑事法律后果。
第三,如果本公司采购的MS品牌机器生产线为正品,卖给J省甲公司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那么问题出在自己公司。自己公司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民事和刑事风险没有正确认识,乙公司法务和风控部门的作用失灵。
第四,如果是公司管理层的决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则是上级参股国有公司和公司内部的对管理层的监督失灵。内部环境和内部监督均出现问题,遵守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标无法实现。
第一,乙公司企业可以定期对销售人员以及风险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由内部法务人员或者外聘刑事律师负责讲解分析公司相关业务活动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在公司营造全体业务人员遵守刑事法律的内部环境,提升公司员工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和认知水平。
第二,涉及乙公司对外重大采购和销售的合同,由相关法务人员和风险评估管理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如果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则需制定相应的对策尽力避免风险,做到合规管理和科学合法决策。
第三,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国有公司可以强化对参股公司的监督,设立专职人员,制定对乙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刑事法律风险评估专门流程。如人力不足可以聘请外部刑事律师参与具体事项刑事风险的评估和处置。
第四,乙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尽早聘请刑事专业律师、专业团队介入,对本公司进行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评估,亡羊补牢,避免相同事件再次发生。同时第一时间为法定代表人聘请刑事辩护人介入,针对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和案件证据进行专业分析和研判。如果大概率构成犯罪,则可以从刑事合规整改、合规不起诉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为涉案公司减少损失,避免更大刑事风险,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本文作者: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