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17:39:2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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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芳(化名)与陈志强(化名)是兄妹。母亲杜女士与女儿陈小芳共同生活。2013年杜女士患病导致瘫痪,后陈小芳未与陈志强商议擅自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居住,陈志强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并将母亲从养老院接回自己家中居住照顾。兄妹二人因此产生矛盾。陈志强对妹妹心生不满,拒绝妹妹陈小芳探望母亲。无奈之下,陈小芳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志强不要妨碍其对母亲的探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因该案涉及双方母亲杜女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杜女士意见,杜女士虽然瘫痪在床,但其思维清晰,未表示不同意女儿来看望。
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尊重老年人的内心想法。
本案中杜女士内心深处并不反对陈小芳对其进行探视,儿子陈志强应体谅母亲的心情。法院最终判令在杜女士居住于陈志强居所期间,陈小芳每两个月可以探视杜女士一次,每次两个小时,陈志强应予以协助。法院同时劝告双方:血浓于水,亲情高于利益,双方均应抛开前嫌,不计个人得失,遇事友善协商,共同为母亲营造一个温馨的晚年生活。
法官释法:对于父母来说,家庭和睦、儿女绕膝,共享天伦之乐是他们渴望的场景。对年事已高的父母,各子女都应给予关爱。子女探望父母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友爱,也是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子女探视的目的,是希望父母从中获得关爱,使老人晚年生活感到幸福与温暖,因此,子女探望权的行使要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同时探望也应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在老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子女探望的情况下,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