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食品刑事案例(上海食品安全处罚)

时间:2023-05-01 19:37:12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上海食品刑事案例(上海食品安全处罚)

2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郭某某、汪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2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郭某某、汪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显示:郭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微信上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汪某某自2021年2月起,在微信上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针对郭某某尚在服刑,汪某某已刑满释放回外地老家等情况,经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2021年12月20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郭、汪二位当事人实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禁入。同时,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收到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将郭、汪二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郭、汪二位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受到媒体大量曝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将有力震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未经许可实施腌腊肉生产的上海金瑞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25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金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住所内未经许可生产咸猪腿肉。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腌腊制品并对外销售,经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约3万元,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和相关销售凭证。同时,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现场查获的咸猪腿肉委托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的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22年3月8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咸猪腿肉2498.7千克、没收食用日晒盐(腌制)40包、并罚款人民币626620元的行政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节严重,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当事人无证生产腌腊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始终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要民生实事,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于制售不安全食品行为,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江阴龙民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3月12日,江阴龙民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被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处以5000元罚款;同年4月6日,该公司由于生产的老式蛋糕被检出超限量添加防腐剂,其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1月10日,该公司生产的软心橙蛋糕、老蛋糕再次被检出超限量添加防腐剂,又被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江阴龙民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2022年1月1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停产停业7天的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公司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情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累罚累犯”情形新设定的行政处罚方式,该条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法律制度体现。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类的经济主体,被责令停产停业意味着短期内食品经营行为能力的被剥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则意味着违法者长期信用的破产,甚至永久失去在此行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目前,该公司因信用破产,不得不终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注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宿迁市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9.76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再次被立案调查(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和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禁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侵犯知识产权的孟某某等4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一批知识产权案件的涉诉相关主体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其中翁某某、王某某在离开原公司后,以擅自带出的技术资料为基础,以不正当手段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原公司的技术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经评估,上述技术虚拟许可价值超过1.7亿元人民币。孟某某在注册商标权利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带有“得力”“deli”“白令海”注册商标的复印纸并予以销售,销售额共计214万余元,非法获利4.1万余元。赵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博格华纳、霍尔塞特、盖瑞特、霍尼韦尔、石川岛等注册商标的涡轮增压器,并销售给“越南阿宋”、“北京王德勇”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

根据法院司法建议,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于2022年1月底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4名自然人孟某某、赵某某、翁某某、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此次将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用监管的有效尝试,也是宁波在成功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后,加速前进,推进信用监管机制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的重要举措,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浓厚氛围,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从事网络直播营销食品的郭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5月31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开设的烤安康鱼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烤安康鱼片。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烤安康鱼片,且生产的安康鱼烤鱼片包装袋上标注虚假的生产商、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并通过抖音网店、抖音直播营销等方式销售上述产品,至案发已销售产品货值4.5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8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安康鱼烤鱼片169包、没收原料安康鱼片33箱原料食用油4瓶、没收包装袋4箱、没收违法所得45494.6元、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安康鱼烤鱼片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2万元,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节严重情形,且其在食品上所标注的上述重要信息均系伪造或冒用,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当事人擅自生产安康鱼烤鱼片,并通过网络直播等途径销往省内外,且其在食品上所标注的重要信息均系伪造或冒用,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市场监督部门积极拓展执法方式、技术、手段,斩断生产、销售、交易链条,从快从速从严查办此类案件,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增进人民福祉。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口子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响应,组织执法人员迅速赴该百货经营部检查,现场查获标注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61件;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3件;标注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5件;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0件;标注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4瓶;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白酒6瓶。经查,上述白酒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且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无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真实信息,进货来源无法查清。经相关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查获时止,上述白酒尚未售出,被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本案违法金额共计138804元。

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此案案值较大、情节严重,且当事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将当事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当事人销售多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情节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合肥安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9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安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经长丰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缺少对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和辅助制动装置的检验、未检验轴距、底盘动态检验未进行点制动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制动初速度与视频反映的制动初速度不符等问题,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7月11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连续三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严重危害汽车安全性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检验检测机构对于汽车安全性能的把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测过程不合规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公信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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