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22:00:23来源:法律常识
2023年4月18日12时57分,北京市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接警后,消防、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即赴现场处置。13时3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5时30分,现场救援工作结束。2023年4月19日中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根据最新统计,火灾已致29人遇难。另外,经初步调查,事故系院内部施工作业火花引发。
4月19日中午12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北京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总队、丰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孙海涛通报如下:
2023年4月18日,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消防等相关部门,连夜开展调查访问、勘查检验等工作。
经查,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女,44岁)、副院长汪某(女,37岁)、总务科主任王某阳(男,50岁),施工公司负责人王某峰(男,47岁)、现场施工人员程某君(男,33岁)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从以上通报的内容可以看出,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非常严重,已经导致了29人死亡,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等人已经涉嫌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些人后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惩罚,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规定的呢?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现在造成的影响以及死亡的人数可以看出,完全符合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量刑的档次应该在三到七年的范围,但是公安机关只是按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不排除公安在收集到相关线索后更改罪名或者增加罪名的可能,以目前的形式来看,无法逃出刑法的处罚。
不管作为普通的老百姓,还是作为经营的单位,一定要把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付出特别大的代价,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