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4:42:39来源:法律常识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邓益辉 报道
2017年8月10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原建委主任蒋宗勤受贿、滥用职权案在亳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作为县里的副处级建委主任,蒋宗勤是一个“工作狂”。他曾亲自带队拆除违法建筑不下上百处,并坚持拆掉退休法官家超标建设的房子,却遭到其多年举报。他自认廉洁正直,却因突如其来的受贿案身陷囹圄(本报曾以《拆违官员蒋宗勤沉浮》报道此案)。
蒋宗勤案在当地颇具影响,而关于其“罪与非罪”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
一审改判减刑
此前,蒋宗勤案一审重审开庭时,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现场全程旁听。
2016年7月20日上午,安徽涡阳县法院启用了最大的审判厅,从县城赶来旁听的人员,几乎坐满。这种景象,在安徽省一个偏远的县城里并不多见。
2014年10月,蒋宗勤因检察院指控其涉嫌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前,涡阳县检察院又增加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罪。检方称,2014年3月,涡阳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县国土资源局一起涉嫌玩忽职守案时,认为时任建委主任的蒋宗勤牵涉其中,导致一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损失。
蒋宗勤则在庭审中自辩,自己在工作上虽存在错误,但不构成犯罪。
5个月后,涡阳县法院重审改判。判决仍认定蒋宗勤犯受贿罪,但刑期从十年降为四年三个月。同时,法院认定,蒋宗勤滥用职权罪成立,但因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明等多种原因造成,且该宗土地出让金差价已足额挽回”,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了解此案的司法界人士称,法院此举即是俗称的“实报实销”,因为蒋宗勤自2012年10月开始被羁押,到2016年12月底重审判决之时,其羁押时长与所获刑期正好相抵。
“‘实报实销’的判决,往往是在某些应判无罪,而因各方面原因法院不敢判无罪的类型案件中,法院无奈采取的折中之法。”北京一刑事辩护律师说,“实质上,这种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正。”
按照法院判定的刑期,蒋宗勤如不上诉,2017年1月25日则可直接刑满出狱。
可是,蒋宗勤还是选择向亳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于是,在2017年1月25日,他被取保候审。
争议“受贿事实”
据8月10日当天参与二审旁听的人员介绍,律师为蒋宗勤作无罪辩护。
重审判决书的一段关于受贿的事实描述,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涡阳县金博商城开发负责人张世和为了让被告人蒋宗勤帮其办理金博商城二期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到被告人蒋宗勤家中送其20万元。后被告人同意金博商城二期工程开发开工,后期签批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法院重审时认为,蒋宗勤收受张世和20万元及邱长洲1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证人张世和、徐林、邱长洲的证言证实,且有被告人蒋宗勤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改变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注意到,涡阳县法院一审时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却截然相反:“证人张世和、邱长洲在本案中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意见存在反复、矛盾的现象,且被告人蒋宗勤也当庭否认收受张世和、邱长洲的款,故对证人张世和、邱长洲在本案中的所作证言不予采信。”
对此,蒋宗勤的辩护人提出,张世和到蒋宗勤家行贿2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此时张世和已在一审时出庭作证证明。邱长洲本人也根本没有到过被告人家中,其口供中所述行贿地址是蒋宗勤一家借住的房子,而按照其所述时间节点,蒋已经搬到了儿子结婚用的新房居住。
亳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坚持,检方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定罪准确。
据旁听人员介绍,亳州中院二审开庭十分紧凑,“中午休息了不到一小时,午饭都是在法庭内吃的”。
庭审持续到下午3点时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拆违官员”蒋宗勤案二审开庭,一审重审改判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