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刑事案辩护(南宁刑事案辩护人名单)

时间:2023-05-02 04:43:35来源:法律常识

南宁刑事案辩护(南宁刑事案辩护人名单)

10月17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雇凶杀人案”终审宣判。南都记者从该法院获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原审6名被告人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2018年重审曾判6被告人无罪。

南都此前报道,去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重审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上述6名被告人无罪,检方再次提出刑事抗诉,这起故意杀人罪抗诉案于6月3日开庭。

案件因5年前的商业纠纷引发,南宁商人魏先生2014年发现有人连环雇凶要杀他,但在被人出资200万元雇凶后,“生意”被转手四次,层层“抽水”,酬金最后缩减为10万元。最后一名杀手事后反悔,决定放弃杀人。

200万雇凶杀人层层转包,法院终审判6人犯故意杀人罪

10月17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覃佑辉、奚广安、杨康生、杨广生、莫天祥、凌显四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进行终审宣判。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覃佑辉与何某签订协议,通过转款给何某,以便投资参股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被害人魏某与两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产生纠纷而对两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0月,覃佑辉因担心其投资参股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亏损,遂指使被告人奚广安雇佣杀手去杀害魏某。奚广安找到被告人莫天祥,具体操办雇凶杀害魏某一事。

随后,覃佑辉将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提供给奚广安,奚广安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莫天祥。覃佑辉、奚广安商谋以人民币200万元作为雇凶杀人的酬金,覃佑辉在宾阳县黎塘镇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奚广安,用于作为杀人的酬金,奚广安后又将100万元交给了莫天祥。

2014年4月,奚广安向覃佑辉提议,需要追加100万元杀人酬金,覃佑辉同意并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付。当月,莫天祥雇佣被告人杨康生去操办杀害魏某一事,并交给杨康生27万元、一部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机、一张写有车牌号码的纸条及一张魏某的白底照片,许诺事成之后给予50万元。

杨康生找到了被告人杨广生去雇凶杀害魏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50万元,杨康生将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给了杨广生,并将20万元交给杨广生。

之后,杨广生又雇佣被告人凌显四去实施杀害魏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凌显四10万元。凌显四答应去杀害魏某,杨广生便将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给凌显四。

没想到,凌显四事后反悔,决定放弃杀害魏某。

2014年4月28日,凌显四通过留字条联系上魏某,双方电话约定在南宁市青秀区某咖啡厅见面,凌显四当面向魏某告知了有人出资10万元要将其杀害,并让魏某配合照了一张手被反绑的照片,称用于向上家交差,后将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机交给了魏某。

魏先生随后报警,覃佑辉、奚广安、杨康生、杨广生、莫天祥相继落网。但原本已落定的案件被法院推翻,2016年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人无罪。案件被青秀区检察院抗诉后发回重审,同时凌显四被追加犯故意杀人罪。2018年,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再次被检方抗诉,抗诉案于6月3日开庭。

10月17日,南宁市中院对覃佑辉、奚广安、杨康生、杨广生、莫天祥、凌显四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进行终审宣判。

法院认为,6名原审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上述六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覃佑辉有期徒刑五年、奚广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杨康生和杨广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莫天祥有期徒刑三年、凌显四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6被告曾当庭翻供被判无罪,检方两次抗诉

南都此前报道,魏先生2014年发现有人连环雇凶要杀他后报警,5名疑犯相继落网。但原本已落定的案件被法院推翻,2016年4月28日,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链断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5人无罪。

即使部分嫌疑人当庭认罪,多项证据也均不被采信。宣判后,青秀区检察院抗诉,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被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1月23日,青秀区法院重审立案。同年3月10日,青秀区检察院向法院追加指控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重审于2018年5月3日开庭,6名被告人轮流受审时一致翻供。6月5日延期开庭时,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表示只是绑架勒索钱财,无取人性命之意。

2018年12月29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6位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

“这个案件一审之后发回重审,一直有很多人关注,但重申判决让我太失望了。”被人雇凶指使杀害的当事人魏先生1月12日曾向南都记者表示,他认为法院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月3日,魏先生请求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抗诉条件,1月8日已提出抗诉。

6月3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在检察院二次抗诉背后,控审双方就非法取证排除意见相左,法院质疑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系合法取得,导致案件争议诸多。检方指控,6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对6原审被告人宣判无罪明显不当,望法院依法纠正。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6名被告人均予以否认,称非“杀人”而是“抓人”。南宁市中级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后,被人雇凶指使杀害的当事人魏先生6月5日回应南都记者称,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构成犯罪,才会再次提起公诉。

10月17日,南宁市中院对这起故意杀人罪抗诉案终审宣判,6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6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采写:南都记者 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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