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5:19:3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4月12日上午九时,宁洱法院依法对本院受理的首例由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宁洱检察院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宁洱县普义乡干塘村与黎明乡兴乐村交界的山林内不同位置安装铁夹、扣子,并使用火药枪猎捕野生动物。
被告人邵某某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加工后存放于自家及其岳母王某某家的冰柜中。2019年5月15日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邵某某和王某某家的冰柜中,查获疑似白鹇、疑似鼠类、疑似山斑鸠、疑似鹧鸪的野生动物共计41只。
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霜背大鼯鼠2只,价值人民币300元;鼠科类动物29只,价值人民币1450元;中华鹧鸪7只,价值人民币7000元;山斑鸠1只,价值人民币300元;白鹇2只,价值人民币10000元。41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050元。
其中,白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霜背大鼯鼠、鼠科类动物、中华鹧鸪、山斑鸠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公益诉讼起诉人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邵某某支付野生动物赔偿金人民币19050元;2.邵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宁洱法院接到起诉书后,及时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向法庭、公益诉讼起诉人、社会公众道歉,真诚请求社会原谅。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罪名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放弃对被告人邵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就邵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庭对公诉人的指控、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在法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该款已存入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专用账户。公益劳动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050元,由被告人邵某某于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在宁洱县普义乡干塘村布毛组至马头田组的村级道路沿线空地种植樱桃树500株代为偿还,管护期三年,造林当年成活率达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80%以上,并由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指导。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该调解协议内容已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为期三十天的公告,现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并于当日对刑事判决部分进行宣判,被告人邵某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宁洱法院在疫情期间坚决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从严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维护生态平衡。
来源:宁洱发布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丽青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