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5:23:52来源:法律常识
文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不论你是想说服人还是想驳倒人,你都要不遗余力地诉诸感情。要俘虏人就得充分利用感情。——切斯特菲尔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7)桂0902刑初xx号
案由:敲诈勒索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某某-被告人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文某1(已判刑)纠集下,与梁某、陈某1、陈某2、翁某、谭某1、文某2(均已判刑)等人以追债为籍口一起到玉林市玉州区某酒吧门前停车场内,被告人文某某及文某2指认谭某是“肉蛋”后离开。后上述人员将谭某强行押上一辆商务车,在玉林市玉州区某酒吧门前停车场内,将谭某强行押上一辆商务车,拉到玉州区一处偏僻的山洞内藏匿,文某1叫梁某、陈某1、陈某2、翁某看守谭某后离开,快到天亮时,文某1回到藏匿谭某的山洞内威迫要求谭某给付13万元,在谭某答应给付13万元后,文某1等人才将谭某拉到北流市附近释放。在拘禁过程中,谭某被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谭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2年12月3日,谭某在文某1等人多次威胁催促下将5万元现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内,文某1将赃款分给梁某、陈某1、陈某2、翁某各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文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应当从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与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13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有8万元未能得逞,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主动交纳,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文某某退赔被害人谭杰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盈
宁延庭简介:
宁延庭律师,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鸿州刑辩团队”主任,广西玉林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
专注于刑辩技能实务研究,聚焦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减刑假释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服务四大业务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