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7:23:3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关于诈骗罪的不起诉书节选:
当事人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的事实与他人恋爱,索要钱财为其买衣服首饰,以认亲谈论婚事为名索钱后,便以二人八字不合为由进行分手,躲避联系与见面,交往期间骗得23678元。本案中行为人已婚且身份造假,其不存在恋爱目的,是典型的恋爱为名骗财。
依法审查查明:XX年1月份左右,被害人汪某某通过自己的姐夫周某某介绍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识,后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谎报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已婚的事实,并通过各种理由向汪某某索要钱财为其买衣服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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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8日何某某又要求宋汪某某拿出13000元钱,到自己老家去认亲谈论婚事,在何某某收取到13000元钱后,便以二人八字不合为由进行分手,后便开始躲避宋汪某某不和其联系与见面,宋汪某某和何某某交往期间共被骗人民币2367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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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