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9:06: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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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世礼高级合伙人黄志勇律师、黄婷在由厦门市法关协会、厦门市检察官协会、厦门市警察协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认罚从宽制度四方论坛的征文投稿中,获得优秀论文二等奖。
论文分为上下两篇以便大家阅览。
作者 黄志勇
管委会主任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专注领域:海关事务管理与咨询、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作者 黄婷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使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使案件在程序上获得从快、从简办理。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该量刑建议有别于传统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应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是加重量刑还是减轻量刑应有所区分,并审慎认定需要变更量刑的实体条件,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告知检察院调整的前置程序。
关键词:量刑建议、变更量刑、实体条件、前置程序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顺利破解案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消解“诉讼爆炸”问题,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量刑建议又是促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的核心,是激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关键要素,其采纳问题与被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是行使求刑权,最终的定罪量刑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但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结果,被告人为了获取从宽处理的利益,基于对于公权力的信任认罪认罚,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量刑建议具有司法公信力,对法院的裁判具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这里的拘束力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二是不采纳量刑建议应符合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的,本文不予讨论。本文着重谈论第二种情形,即法院变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对相关问题也多有研究,尤其是量刑建议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问题。笔者在中国知网以“认罪认罚”“变更量刑建议”为关键词,检索到有关文献九十余篇。通过对有关文献进行认真研读和梳理,发现既有研究主要针对下列几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对“一般应当”的理解1,二是“明显不当”的适用标准,2三是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问题、原因及对策,3四是对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救济路径。4有的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法院变更量刑的现象进行考察,包括涉及的罪名、刑种和刑期的变更情况、变更量刑建议的理由等方面5,值得本文予以借鉴。但不足之处在于,现有文献对量刑建议相关规范的梳理并不全面,也未见文章专门围绕法院变更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进行通篇研究。因此,本文拟在梳理国家颁布的有关量刑建议规范的基础上,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网6检索刑事判决书,通过对2020年以后的案件进行筛选和剔除后,以其中的200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法院变更检察量刑建议进行通篇研究,以期发现问题和规律,并从应符合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的角度提出处理路径。
01/
与量刑建议相关的刑事规范梳理
量刑建议并非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而生,甚至可以说是量刑建议催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早在2003年我国的司法文件中就有量刑建议的概念,后逐渐演化至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密切配合,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
(一)早期量刑建议制度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过有关司法文件指出: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检察院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具体量刑建议。7这是我国首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确规定,针对有认罪表现的被告人,检察院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可见,量刑建议产生的伊始与被告人认罪有关,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衍生埋下伏笔。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有关通知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提出具体建议,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实行量刑建议的改革试点。8由此,量刑建议正式运作于司法实务中。但受“定罪量刑在法庭”思想的影响,在量刑建议探索阶段,检察院仅能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直至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出:检察院有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9此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检察院的一项权力。由于确定刑量刑建议过于绝对,加之受历来职权定位和专业能力的影响,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实务中仍然较少被检察院采用。但该解释赋予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为后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运用打下了基础。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四部分第(二)点首次从理论上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顶层设计。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
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办法》)10第11条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应该包括附加刑,且应当是相对明确或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第20条规定除五种情形外,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该条款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五种除外情形应理解为本身即不符合“认罪认罚”这个前提适用条件。另一方面“一般应当”对法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意味着被告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真实、合法的,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不需要特殊理由,但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需要特殊理由。这里的特殊理由就是具有第20条规定的五种除外情形或21条规定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告人、辩护人有异议”。但第21条又赋予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权力,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是一项权力而不是义务,且有权依法作出判决,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似乎弱化了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使被告人形成心理预期,从而认罪认罚,促使案件办理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坚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无可厚非,但若不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特殊约束力,将其等同于一般量刑建议,则是值得商榷的。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订,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176条、201条在沿用了《试点办法》第11条、20条、21条的基础上作出了新的规定。176条第二款明确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且新增了应就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说明认罪认罚的案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院有义务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1条第二款直接指出“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取消了《试点办法》规定的“法院可以建议”。量刑建议调整与否完全取决于检察院,法院不需要建议调整,没有任何程序限制即有权依法作出判决,大大降低了检察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
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专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第33条对检察院提量刑建议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一款再次明确检察院应对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且在第二款明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是确定的,只有特殊的重罪案件11才能提幅度刑,且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其第40条在承袭《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且需要对此作出说明,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形成了拘束力。其第41条以《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二款为基础作出了相应调整,明确了法院向检察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义务,并且强调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进一步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275条、418条沿袭了2019年《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则进一步对检察量刑建议的提出以及法院的采纳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南。
02/
法院变更量刑建议之实践面相
笔者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网检索刑事判决书,通过对2020年以后的案件进行筛选和剔除后,对其中200份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阅读。笔者拟以这200个案件为样本,对法院变更检察量刑建议涉及的罪名类型及量刑情况、量刑建议的提出情况、法院变更情况作出归纳、分析和总结。
(一)样本案件所涉罪名类型及量刑情况
1.罪名类型
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200个案例涉嫌45个罪名,其中触犯盗窃罪的34例,比重约占17%,比重最大。触犯危险驾驶罪的27例,比重约占13.5%。触犯诈骗罪的25例,比重约占12.5%。触犯故意伤害罪的19例,比重约占9.5%。触犯贩卖毒品罪的11例,比重约占5.5%。触犯交通肇事罪的9例, 比重约占4.5%。触犯开设赌场罪的7例,比重约占4.13%。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例,比重约占3.5%。此外,还包括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所占比例较小的罪名。(参见图1)
图1
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罪名。除此之外,还包括诸如上文列举的其他多种罪名。由此,也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没有罪名限定。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较常发生的犯罪基数多,认罪认罚的案件数相应更多,因而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案件数也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即使是常见犯罪,法院与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分歧。
2.量刑情况
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案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7例,比重约占18.5%(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仅9例,最重为15年1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115例,比重约占57.5%。被判处拘役的案件44例,比重约占2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还有27例被宣告缓刑)。被单处罚金的案件2例13,比重约占1%。免除处罚的案件1例14,比重约占0.5%。超过追诉失效的案件1例15,比重约占0.5%。此外,这些案件中有151个案件被判决并处罚金。(参见图2)
图2
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案件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仅37例,所占比重较小,但也反映出即使是重罪也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类案件一般较为复杂、严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要谨慎适用从宽的规定,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合理量刑。
大多数案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部分案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宣告缓刑。此外,还有2例案件被单处罚金、1例被免除处罚、1例超过追诉时效。结合上文对罪名类型的梳理,可以得知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案件犯罪情节多数相对轻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罪名本身较为轻微,例如危险驾驶罪。二是罪名具有多档法定刑,行为人触犯第一档最轻的法定刑,例如盗窃罪。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案情较为简单,一般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但即使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也不意味着检察院可以随意提出量刑建议,否则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量刑建议。
(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情况
样本中,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162例(主刑160例、附加刑82例),比重约占81%。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25例(主刑有25例、附加刑有6例),比重约占12.5%。针对罚金,仅提出建议判决罚金的41例,比重约占20.5%。单纯提出可以从宽处罚的案件1例,比重约占0.5%。16判决书没有显示量刑建议情况的14例,比重约占7%。(参见图3)
图3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对量刑建议相关刑法规范的梳理可知,只有新类型、不常见且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才可以提幅度刑量刑建议。样本间接反映出多数检察院能够遵循量刑建议的现行相关规范,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但也有部分检察院仅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对罚金刑仅建议判决罚金,更有1例案件检察院无视现有规范的相关规定,仅单纯提到可以从宽处罚。
检察院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罪名主要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这几种罪名的法定刑具有几个幅度,且跨度较大,相对难以提出绝对精准的确定刑。此外,也与两高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相关罪名仅提出幅度意见有关。检察院据此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以降低不被采纳的风险。幅度刑量刑建议主刑幅度在三年以下的16例,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7例,十年以上的3例。由于大多数案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量刑建议幅度在三年以下的也较多。此外,刑期越长的,罪行越重,案件更加疑难复杂,检察院难以把握具体的精准度,因此部分检察院对此类案件仅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不确定刑量刑建议在罚金刑中更有明显,检察院基本只提出建议判决罚金,仅有6个案例提出罚金刑的幅度。罚金刑具体数额的确定,现有规范文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需要以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为基础,且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缴纳能力,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出于专业能力、价值观念差异的考虑,检察院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通常趋于保守。
量刑建议能够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心理预期,对法院具有拘束力。但确定刑量刑建议是一个点,由于太过绝对,更可能出现不被法院采纳的情况。幅度刑量刑建议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一般会被采纳,但也存在不被采纳的情况。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心理期待一般在于起点处,一旦法院判处的刑期在幅度刑的中间段以上都可能引起被告人上诉,形成讼累。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一方面这说明法检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分歧,另一方面也说明检察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此外,还存在部分案例判决书没有显示量刑建议情况,是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亦或是法院未加阐述,笔者无从得知。量刑建议书等检察文书一般人通常无法查到,只能通过查阅判决书了解案件详情。因此,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载明量刑建议的具体情况,增强量刑过程的透明度,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接受监督,利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三)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概况
1.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总体情况
法院变更量刑建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变更确定刑与变更幅度刑,二是加重变更与减轻变更。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情况相对应,法院对确定刑进行变更的有162例(主刑160例、附加刑82例),占全部案件的81%;对幅度刑进行变更的有25例(主刑有25例、附加刑有6例),比重约占12.5%。法院加重量刑的案件114例,比重约占57%;法院减轻量刑的案件73例,比重约占36.5%。整合这两种情况,法院对确定刑加重变更的有102例,比重约占51%;对幅度刑加重变更的10例,比重约占5%。对确定刑减轻变更的有60例,比重约占30%;比重约占对幅度刑减轻变更的15例,比重约占7.5%。(参见图4)
图4
法院变更确定刑的案件比明显大于幅度刑。检察院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仍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定罪量刑”在法庭。且为了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法院一般倾向于在幅度刑内对被告人裁量刑罚。而确定刑是一个点,过于绝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案件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但绝对没有降低定罪量刑要求的证明标准。以往检察院起诉案件时通常仅指控罪名,不提具体的量刑建议,在量刑上的业务水平相对于法院还有所欠缺。加之,法检之间的价值理念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部分法官认为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僭越,难以全盘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法院加重量刑的情况略多于减轻量刑的情况。检察院为了使案件获得高效办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倾向于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或使被告人较为容易接受的量刑建议。但也不乏某些案件,检察院由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过重的量刑建议。而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者,只能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具体判决。此外,由于法院变更确定刑的案件比明显大于幅度刑,因此法院加重、减轻确定刑的案件数也明显高于加重、减轻幅度刑的案件数。
在加重量刑或减轻量刑上,与确定刑相比,法院在幅度刑以上判决刑罚的情况比在幅度刑以下判决书刑罚更少见。为了防止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形成讼累,以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检察院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略微偏轻的,法院尽量不作出调整。但若需要在幅度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法院更可能依法作出判决。
2.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具体理由
下文谨就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理由作出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例,约占全部案件的2%。例如钟某运输毒品一案,法院认为:“钟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不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故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予采纳。”17
(2)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10例,比重约占5%。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部分不一致,例如检察院指控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触犯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18二是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全部不一致,例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触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9
(3)检察院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2例,比重约占1%。例如李某伟聚众斗殴一案,法院认为:“李某伟在庭审前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没有指定律师在场见证签名,本院对该《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予确认,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20
(4)被告人未退赃退赔、未缴纳罚金的28例,比重约占14%。例如刘某豪盗窃一案,法院认为:“刘某豪虽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但其未退赃、未缴纳罚金,故本院不予认定刘某豪系自愿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21
(5)检察院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的39例,比重约占19.5%。主要包括:有无减轻处罚情节22、情节轻微或严重23、被告人构不构成自首24。
(6)考虑犯罪事实、前科劣迹、罪后表现等量刑情节变更量刑的案件104例,比重约占52%。主要包括:犯罪性质严重25、具有前科劣迹26、悔罪表现27等。法院主要是通过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加重处罚的量刑。但也有部分法官仅凭单一的情节,即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予以变更。28还有部分法官只是笼统提出考虑到相关量刑情节,认为变更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更有甚者直接变更量刑建议,并未遵循相关规范的规定说明理由。(参见图5)
图5
除此之外,判决书载明法院在变更量刑建议前有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仅50例,仅占全部案件的25%。通知率仅四分之一,说明大部分法官在变更量刑建议前并未遵循现有规范的相关规定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经行作出变更。
注释:
[1] 参见:张斌.“一般应当”之“应当”与否——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理解与调整[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0(02).
[2] 参见:章建军,徐国平,叶兴鹄,李琴.正确把握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适用标准[J].人民检察,2020(18).
[3] 参加:戴敏敏.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现象之研究[J].上海法学研究,2021(23).
[4] 参见:严嘉琪.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权利救济机制研究——基于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考察[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2(3).
[5] 参见:魏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0);李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的司法认定[J]犯罪研究,2020(06);王春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以50个案例为研究样本[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01).
[6] https://www.jufaanli.com/
[7] 200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执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
[8] 200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9] 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失效)
[10] 失效
[11] 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
[1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浙03刑初52号
[13] 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吉0282刑初377号: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川0823刑初133号:梁某斗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4] 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苏0581刑初458号:丁某年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15] 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豫1627刑初220号:宋某梅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裁定终止审理。
[16]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辽0911刑初3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17]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川0114刑初627号
[18]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浙0603刑初371号: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提高贷款额度及办理信用卡等为由,骗取夏利强支付宝中“招联好期贷”、“网商银行贷”贷款及丁静支付宝花呗余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以帮助他人提高信用卡额度或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周某木、王某勇信用卡后,通过自己的POS机,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现,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两罪并罚。因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19] 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闽0524刑初407号:黄某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且数量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不妥。因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0] 遂溪县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粤0823刑初97号
[21]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辽0911刑初53号
[22]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陕0111刑初559号:被告人无减轻处罚情节,故公诉机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于法无据,其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3]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粤0306刑初2386号:李某昆受同案犯李某欧的召集参与聚众斗殴,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殴打的对象为麦某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考虑该情节,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予以调整。公诉人告知不予调整,本院依法对其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4]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0)闽0102刑初33号:彭某军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5]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豫1702刑初344号:现已查明三被告人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巨大,且造成多名群众损失无法挽回,危害后果严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6]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晋0802刑初37号:王某亚2018年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却不思悔改,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经本院建议后亦未做调整,本院对该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7] 永登县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甘0121刑初3号:包某财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缓刑五个月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28]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案(2021)晋0802刑初37号:王某亚2018年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却不思悔改,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提出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经本院建议后亦未做调整,本院对该量刑建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