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9:56:28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措施、严禁将农业用地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蔬菜大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21年承包费1600元,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200元的标准计算至涉案大棚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并非不缴纳承包费,而是原告及其负责人不收取承租费,涉案土地本来就是村民的一项福利政策,承租费也仅仅每年200元,出于客观情况,被告怎么可能不支付仅仅每年200元的租赁费?而且原告清楚涉案的蔬菜大棚早已毁坏无法使用,被告才在涉案土地上又重新搭建的简易大棚,用于种植食用菌以及各种蔬菜的情况。被告愿当庭支付所有的租赁费。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原告小北张村委会在村北地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了二十余排蔬菜大棚后,由本村村民进行承包经营,包括被告孙法武在内的部分村民将蔬菜大棚予以承包,但村委会与相应村民并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是口头约定每年每座蔬菜大棚的承包费为200元。其中孙法武承包的即为涉案的最南边一座蔬菜大棚。孙法武按照每年200元的标准将承包费向村委会交纳至2013年年底后,自2014年起未再交纳承包费。2015年,孙法武在原蔬菜大棚墙体的基础上,加盖了约二层楼高的彩钢瓦房,并建围墙将外部土地予以封闭,形成院落,且将彩钢瓦房内的全部地面及外部院内的大部分地面均用水泥进行了硬化,仅留院东南侧小部分面积土地。2016年9月30日,解放区国土资源分局王褚土地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孙法武在其承包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情况,遂向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作出紧急报告,建议管委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孙法武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同日,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小北张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求村委会勒令孙法武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管委会汇报结果。但至今,相应问题仍未得到纠正。2022年5月9日,小北张村委会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将起诉状及相应应诉手续送达孙法武。
四、争议焦点:
双方的承包合同是否解除。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小北张村委会在其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并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由本村村民孙法武承包涉案土地及大棚用于蔬菜种植,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作为承包方,孙法武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村委会按期交纳承包费,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经营土地。而孙法武自2014年至今未向小北张村委会交纳承包费用,已构成违约。孙法武虽抗辩其愿意交纳承包费用,是村委会拒绝收取,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
同时,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本院的现场勘查情况来看,孙法武在其所承包的蔬菜大棚的原墙体基础上加盖了彩钢瓦房,并建围墙将外部土地予以封闭,形成院落,且将绝大部分地面以水泥进行了硬化,现相应土地及建筑的实际用途绝非如其所称用于食用菌和蔬菜的种植,而是用于非农业用途。
这不仅违反了其与村委会的原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措施、严禁将农业用地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孙法武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小北张村委会提出的要求与孙法武解除承包合同,孙法武将蔬菜大棚及相应土地返还,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合同的解除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小北张村委会本案诉状送达孙法武之日,即2022年5月13日。
六、审理结果:
1、原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法武就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的承包合同已于2022年5月13日解除;
2、被告孙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具体位置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世纪西路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约800米路北从南往北第一座,东西长55米,南北宽15米,东邻为土路,西邻为灵泉陂村委会土地,南邻为小沟,北邻为孙法贵承包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
3、被告孙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1日所拖欠的承包费1600元,并按照2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的蔬菜大棚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承包费、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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