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2:25:48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伊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伊某某谎称自己在交警部门工作,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帮助他人处理醉驾、办理纯数字车牌号、办理转学、借款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74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助他人处理醉驾为由,骗取王某甲1.58万元、连某某5.35万元。案发前,退还王某甲1.58万元;案发后退还连某某2.2万元。
2.2021年1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办理临沂地区的纯数字车牌,编造纯数字车牌号供王某乙挑选,骗取王某乙信任后,以号牌费、建档费、占位费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财物共计249800余元。
3.2020年9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办理临沂地区纯数字车牌,编造纯数字车牌号供杨某某挑选,骗取杨某某信任后,以需要费用、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26万余元。
4.2021年11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骗取赵某某信任后,以能为赵某某办理侄女转学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10000元。期间,伊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临沂地区纯数字车牌,以号牌费、转档费、提档费等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财物等共计6000余元。
5.2021年12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办理临沂地区纯数字车牌号,编造纯数字车牌号供许某某挑选,骗取许某某信任后,以需要提档费、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许某某13076元。
6.2017年12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骗取王某丙信任后,以为王某丙办理A2驾驶证为由,索要现金2000元。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份期间,伊某某以能办理临沂地区纯数字车牌需要请客送礼、交提档费等为由骗取王某丙122431元。
7.2020年12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沂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骗取李某某信任后谎称与前男友有经济纠纷,骗取李某某10000元。经李某某催要,退还2400元。
8.2019年10月,被告人伊某某以能将唐某某被交警部门暂扣的驾驶证要回、需要打点为由骗取唐某某12800元。
9.2019年,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办理临沂地区的纯数字车牌。2020年5月,王某丁购买新车后让伊某某为其办理四位纯数字车牌,伊某某以编造短信截图的方式骗取王某丁信任后,以需要跑关系、请客吃饭等由骗取王某丁现金6686元。
10.2021年10月,被告人伊某某冒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谎称有能力帮助处理相关业务,编造纯数字车牌号供王某戊挑选,以需要号牌费、关系费、挂靠费等为由骗取王某戊21300元。
11.2018年,被告人伊某某冒充蒙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骗取夏某某信任。2018年6月,伊某某以认识临沂市教育局的领导能帮助办理夏某某孩子转学为由,骗取夏某某5000元。
河东法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