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3:21:27来源:法律常识
在公司类诈骗犯罪案件中,通常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均会被抓,也就是俗称的“一锅端”,尤其是近几年严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很多涉嫌犯罪的公司中,动辄几十,甚至上百人被公安机关抓捕,那么,那么在公司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员工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如果员工以不知情为由进行辩解,员工是否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的故意性,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当事人本人确实是不知情诈骗事实,也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一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是仅仅以不知情为由进行辩解就可以免责的,这个需要综合分析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而作出司法评价:
如果员工不从事具体业务,而属于行政服务性质的工作,如人事招聘等等工作的,因为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诈骗行为等违法行为工作内容,也没有业务的分成,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性,其行为也就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也就不用承担责任。
但如果员工是具体的公司业务人员,而业务内容本身是按照剧本、话术等培训套路进行工作的,如果以不知情诈骗事实存在进行辩解,这个也仅仅只是一种辩解,并不影响行为人主管过错性存在的评价,仍需要对相关行为的违法性承担责任,这种不知情的辩解也不会被法律所认可。
作为公司的员工,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不能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即这个是刑法规定的缓刑的适用条件,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公司的员工才有机会缓刑。
而在公司类诈骗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员工一般是指公司的业务人员,业务员都是一般的打工者,涉嫌违法犯罪的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很多都是剧本化的行为,所以不可否认的是业务员的行为也是明显属于过错或者违法的行为,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本无可厚非,但从法律角度看,相对于公司的领导层,组织者而言,公司类诈骗犯罪案件中,相关金额都是转入到公司或公司领导的,业务员实际并没有真正占有相关被骗的财产,所以业务员的行为还是相对要轻一些的,而且很多业务员相对来说涉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很大,且很多都是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所以情节相对较轻,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故从实际的司法判例看,一般员工判处缓刑的机会相对都是比较大的,而从我们代理的这类案件实际判决情况看,一般的业务员和员工如果涉案金额不是特别大的,大部分都是最终有机会判决缓刑的,但不同地方的法院有时候会有不同的判决,但相对而言,业务员判处缓刑是比较普遍的,机会也是更大一些。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有没有机会不被判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关于具体的法定不起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第二种情形,属于酌定的不起诉或称为相对不起诉,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情形;第三种情形属于存疑不起诉也是所谓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情形。
而在公司类犯罪案件中,因为公司的业务员等员工很多是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刑事犯罪,所以符合法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几乎不太可能,当然冤假错案除外,所以作为公司类犯罪案件中的业务员等员工如果想争取不起诉,更多是从犯罪的情节角度,争取检察院接受相关辩护意见,进而争取一个法律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且从司法裁判文书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业务员主要是存在涉案金额比较小,工作时间比较短,且案发时已经主动离职等情形的员工,所以,在公司类犯罪案件中,业务员等员工也是有机会不被起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