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4:08:50来源:法律常识
海南省水务厅原党组成员符传君二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符传君曾因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经济越发达地区水越黑而被称为“史上最牛副局长”。
2019年4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符传君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2017年10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传君犯受贿罪一案。原判认定,“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符传君在任海口市水务局副局长、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梁某、林某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2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符传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符传君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判处符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制晚报曾报道,2009年7月6日,时任海口水务局副局长的符传君接受海南新闻频道采访,被问及“为什么常年未能解决海口污水”,竟然回答称“中山、东莞一带,包括我们现在的在长江三角洲附近的、苏州、浙江一带,就是说只要发达的地区,越发达,水越黑。”此事一出,旋即引发热议,符传君也因此获称“史上最牛副局长”。
公开资料显示,符传君1968年9月生,海南屯昌人,大学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此后于2008年在天津大学获得工学博士学位。在其职业经历中,符传君从海口市市政工程设计室(院)技术员做起,直至2003年8月获任海口水务局副局长,2014年10月,其再次获得升迁,正式成为省管干部——副厅级,即省水务厅党组成员、三防办主任。
二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林某承揽了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的“海南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为了感谢时任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的符传君在项目承揽及项目施工中给予的帮助,2012年和2013年,林某分别送给符传君30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之后,2014年1月,林某又送给符传君80万元。2015年4月24日,符传君将其收受的200万元退还给林某。
符传君在上诉时表示,自己收受林某的200万元是及时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其辩护律师认为,符传君有拒收林某200万元的意思表示且态度坚决,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事后及时将款退还给了林某。
界面新闻注意到,“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其中,“及时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收受故意的认定,表现为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本人意愿,往往受当时的条件限制不得已接收或“误收”。
不过,海南省高院二审认定,符传君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分四次收取该款项共计200万元,虽在2015年4月已主动退还给林某,但退款时间距第一次收钱时间已经三年,距离最后一次收钱时间也超过一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及时退还”情形。且据证人证明,符传君是在省审计厅进驻省水务厅进行审计后才退钱的。
另外,“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据规定,海南省高院认为,符传君收受林某20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海南省高院不予采纳,但其在案发前已退还赃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情节,认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定符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