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刑事律师,律师解读南京新街口伤人案:嫌疑人涉故意杀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时间:2022-10-25 06:11:06来源:法律常识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赵丹

5月30日,南京警方通报新街口一嫌疑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案,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因个人感情等矛盾故意杀人。那么,嫌疑人一系列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涉及哪些罪名以及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涉多项罪名且应数罪并罚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认为,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且应数罪并罚。

周兆成律师称,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故意驾车撞其前妻,并在其前妻倒地后不去积极救助,却继续对此进行疯狂碾压,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剥夺前妻的生命权。因此,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兆成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公共场所驾车乱撞,被热心市民合力围堵后,又公然持刀伤害无辜市民,已经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路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则认为,男子吉某某开车冲撞他人,反复碾压伤者,抢夺车辆冲撞逃逸,对不特定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意持刀捅伤他人等,在第一、第二、第三现场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男子可能会被处以死刑。

付建称,男子在刑事犯罪的同时,也造成了民事侵权的结果。男子也应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车损等费用,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警方通报:个人感情纠纷引发

29日,社交媒体平台流传多段男子驾车碾压倒地女子的视频,知情人称事发南京。

5月30日,南京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9日晚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案件相关情况。

经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江苏滨海人,在南京无业、无固定住所)与前妻张某(女,42岁,江苏睢宁人)因感情纠纷等矛盾,在金銮巷(第一现场)驾驶租赁的白色标致牌轿车撞倒前妻张某与其朋友刘某某(男,43岁,安徽宿县人)及路人何某某(女,54岁,暂住在南京市秦淮区),随后吉某某下车持刀捅伤刘某某,又上车驾驶车辆数次碾压张某后开车逃窜,在程阁老巷路口将路人鞠某某(女,24岁,南京市人)撞伤。

随后,吉某某驾车在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二现场)与张某某(男,南京市人)驾驶的黑色别克牌轿车相碰擦,吉某某下车割伤自己的脖子,张某某等人见吉某某持刀且身上有血遂弃车离开。

因白色标致牌轿车安全气囊弹开已无法行驶,吉某某即驾现场碰擦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中山东路往东快速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并将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南京市人)、陈某某(女,25岁,南京市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失控撞至路牙无法继续行驶,即窜入停在现场的一辆宝马牌汽车,驾车左拐往洪武路逆向行驶,与被堵在现场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无法行驶,此时市民邱某某(男,33岁,南京市人)前来阻止,吉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捅伤。22时07分,吉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受伤的受害群众被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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