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三纲五常(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三版))

时间:2023-05-02 17:46:26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的三纲五常(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三版))

三纲五常,汉语成语。常”有恒常、永远不变的意味。出自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它起于董仲舒,完成于朱熹。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春秋时期的孔子。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指仁、义、礼、智、信。其三纲五常”和名教观念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核心价值观。三纲”可意为“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


五常之仁义礼智信

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董仲舒按照“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孟子认为: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故应忠;父子之间有尊卑之序,故应孝,兄弟手足之间乃骨肉至亲,故应悌;夫妻之间挚爱而又内外有别,故应忍;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故应善;

西汉初年,经历秦末乱世后,民生凋敝,百废待兴。汉高祖及其后面的几位皇帝都主张以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为治国思想,政治上无为而治,经济上轻徭薄赋。百姓们休养身息,于是有了当时的文景之治。而武帝即位后,自觉他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分封各地的诸侯有些貌似皇权,武帝急切需要在政治上与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自己的统治。

这时,董仲舒对武帝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在法理上确定了汉武帝天子的正统性,同时又提出了三纲五常的观念。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董仲舒

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统治者称“三纲五常”是“救世俗,致祯祥,为万姓获福于皇天者也”(《后汉书·曹褒传》)。于是,把它作为封建社会的根本思想、核心价值观念和最高道德原则,著书立说,办学兴教,教育百姓;用它去设官分职,取士选官。

三纲五常”和名教观念,为封建主义专制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与合理性作辩护,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它维护了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规范了人伦关系,极大地巩固了封建主义社会制度,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发展中,起到了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而在动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变频繁,间有战乱,但君主政治秩序大体稳定”,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代表“儒家政治思想与政治原则”的“三纲五常”——作为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及其在思想上、精神上发挥着巨大的统领作用。


朱熹

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看到,“三纲五常”既包含丰富的精华内容,也掺杂着封建的思想糟粕。我们对它并不是不加分析、不加批判地全盘吸收,而是必须汲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我们要站在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时代潮流的高度,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其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与人类文明发展相承接,在批判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弘扬,在弘扬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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