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8:11:02来源:法律常识
春节前,某市场发生了一起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被打断七根肋骨。受害人委托我为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经过分析,向受害人阐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判决之间的赔偿金额差别后,受害人愿意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与对方父母亲联系,他们也愿意调解,希望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发展。就此开始了历时五次的调解。
第一次,是约在派出所。对方也有个律师亲戚到场。双方都不开口,我和对方律师亲戚简要介绍了伤情后,认为鉴定意见应该是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后经鉴定为也是如此),对医疗费、支具费、“三期”损失、残疾赔偿金、抚养费(受害人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应该赔偿,再适当予以补偿。对方没吱声。我把委托人叫到门口,问他什么想法,他说要六十万。我说这是不可能的,我不会说这个数,否则会被人笑话的!于是,进去问对方有什么想法,对方说最多三万块钱。我和对方律师亲戚都笑了!说这连医疗费都不够。对方说那就该判刑就判刑。我说事发至今,你们连句道歉的话也没说,一分钱医疗费也没付,太没诚意了!这时,对方才说马上要儿子回来上门道歉。受害人说我们不要向你儿子讨来的道歉。于是,不欢而散!
过了一周,派出所民警说联系了司法所,社区民警参加调解。约好的日子,大家都去了。对方让步说愿赔六万块钱。我说这是十级伤残,近日可以出鉴定。这时,社区民警说你们做的伤残鉴定不合规定。我问为什么,他说鉴定时间太早了。我问他多大年纪了,他说还有二三个月就退休了。我说这是个专业问题,如果不能做,法医是不会做的。我真正的意思是他已经落伍了。社区民警说六万够多了,司法所长说还有些内容没算,社区民警一拍自己的头,说还有谅解费。受害人说总共要赔三十万才行。说了一上午,最后没谈成。
回去途中,我对受害人说三十万不可能。他说我住院,店子没人管,光店里的草莓就烂了五六万。我说这个是不能算的。
过了十来天,再次调解。对方的伯伯参加,应该是见过世面的,讲了很多后,说前几次三万六万的确太低了,经过核对受害方的各种费用,说这次他可以当家,愿意赔二十二万。受害人不依,咬着三十万。我两边做工作希望能达成一致,最后,受害人的姐姐跑来大骂对方,要冲过去打人。我赶紧拦住说你要打人就不对了,如果你打人,那我就报警了。她对我胳膊招呼了一拳。我说你要搞清楚,你不是参与调解的主体,你也打不过人家,再说,人家是来求和的,你这么搞就是在办坏事!下次调解时,我们不希望看到你。
这次调解肯定是泡汤了!于是和对方说再约时间。
第四次调解是在我办公室。对方还是嫌疑人的伯伯来的,受害人这边少了二姐,多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说认识我,但我不认识他。他说以前是警察,但满口江湖话,一点也不像警察。这次调解,受害人让步为二十六万,对方依然不松口。闲聊时,双方快聊成亲戚了,同事听着偷偷地笑。这次没达成一致,但感觉差不多了!我要双方都回去考虑让让步。
又过了两天,受害人给我打电话,认为我效率太低了!他亲戚要他不能再让步,否则关店去告状。我说你的亲戚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看戏不怕台高!真要是调解不成,判决的金额会远远小于二十二万,你亲戚会补给你吗?要你关店告状,亲戚会给你付租金和生活费吗?你亲戚是在给你添乱!我最后再努把力。
次日,约对方的伯伯来单独聊了两小时。对方同意加一万块钱。晚上,我给受害人电话沟通,受害人同意二十三万元解决问题。今天,履行约定,达成谅解,将谅解书交给办案民警。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