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刑事律师,广西一男子闯入幼儿园砍死

时间:2022-10-25 16:46:04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梧州藤县一幼儿园日前将一名4岁的幼儿遗忘在面包车内死亡。9月9日,有律师表示,相关责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4岁幼儿面包车内闷4小时后身亡

事发藤县和平镇金宝贝幼儿园。极目新闻记者通过报料人提供的视频看到,“校车”是一辆微型面包车,有民警正在现场勘查。

来源视频截图

据该幼儿园一名老师介绍,9月6日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这辆面包车接孩子到达幼儿园后,这名4岁的幼儿被遗留在车内。遇难孩子坐在最后一排,不知是生病晕倒还是睡着了,到校下车时未被发现,老师点名时也未注意到,一直到中午12点半左右才被发现。

据镇上知情人吴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是一家私立幼儿园。事发后,该幼儿园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孩子的遗体被送往县城,进行司法鉴定。

和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此事,镇里不便发声,一切以县里的官方通报为准。记者询问有无通报,对方称目前尚无。

据媒体报道,涉事司机已被刑拘,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调查。

律师称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

对此,叶帅浩律师介绍,在一些农村地区,很多幼儿园就是用面包车接送孩子,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是司机没有接受专门的校车驾驶训练,二是车辆配置不高、容易超载,三是责任心不强。本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农村校车事故,实在是令人心痛。

本事故中的司机和老师,存在严重过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机和老师在接送过程中,作为孩子们的临时监护人,本应该逐个仔细清点学生人数,查看车内有无遗漏,却因疏忽大意,将4岁的小孩落在车内,最终导致死亡,存在着严重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叶帅浩律师认为,除了刑事责任,本案中还涉及到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司机和老师没有尽到严格的看护义务,园方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理应赔偿孩子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

据了解,去年7月,广东湛江一名5岁幼儿在乘坐校车上午返园时,被独自遗留在校车里,车内温度不断升高,直到下午才被发现,致该幼儿最终不治身亡。该幼儿园的外墙上张贴的校车管理规定中强调,跟车老师必须对车厢进行检查,确保不遗留幼儿在车上,上下车必须对照名单。虽然规定写得很细,可惜悲剧还是发生了。警方通过侦查,刑拘了幼儿园老板、司机和跟车老师3人。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张恒 刘梦鸽 吕瑞天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